关系运作策略与承认政治:对多元性别公益组织X的个案研究|酷学研究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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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回顾的研究聚焦于多元性别公益组织与地方治理的互动过程,分析其如何通过关系运作策略缔造一定的活动空间。借用此个案,本研究也讨论了“合法性”和“承认政治”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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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者的关系运作策略:X组织的个案研究


研究者:任龙




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专业2022年硕士毕业生


研究兴趣:草根组织、性/别研究等



【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改革开放、互联网技术以及全球艾滋病防控等多重因素下,以多元性别群体为主体的草根组织开始逐渐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不同于官方意义上具有“正统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它们是一种“自下而上”发起的草根组织。资源和*合法性*是影响草根组织生存发展的两大关键因素,前者决定了可能的生存空间,后者是其生命之源。由于缺乏国家合法性,许多草根组织只能依赖有限的社会合法性,在有限的空间、以有限的方式开展活动。


*注:草根组织的合法性可囊括四个维度,即社会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高丙中,2000,《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注册无门、监管趋紧、活动受限、集体消音,种种形势变化之下,一些多元性别公益组织开始有意识地加强“公共关系”或“政府关系”培训。自2019年起,X组织持续开展公共关系培训。该培训旨在帮助不同地区的小组更好地了解活动可能面临的监管,以及如何更主动地建立非正式的个人联系,减少由于不了解带来的空间受限,并通过更多日常化的关系维系来保持一定的弹性活动空间。本文主要探寻X组织与地方监管方之间的“互动”故事和双方主体的行动逻辑



笔者关注的问题主要有:


(1)政社关系互动:作为行动者的X组织的成员和地方监管部门及个体有过哪些互动?这种互动有何种呈现和张力?


(2)权力治理手段:以上互动中涉及了权力主体的哪些治理手段?当这些治理手段作用于生活/生命主体之上,会产生何种感受/反应?


(3)行动策略:以上互动是否体现了某种“特定”的行动者策略?如有,这些行动策略是如何应用在以上的互动实践中?


(4)讨论:上述关系互动对于X组织获取合法性/资源有何作用?





【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深度访谈为主,田野调查文献研究为辅。研究伙伴主要是X组织中来自不同地区的核心志愿者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发现】


在X组织这一案例中,公共关系策略成为一种新的“合法化”运作方式,即克服恐惧、主动沟通、建立信任、了解议题。首先行动者自身要勇敢起来应对恐惧,变成“有公关能量的人”;然后将恐惧指涉的权力对象变成“人”,通过种种“私”交策略来维系主体间关系,如承诺底线、日常关系维护和“做加法”;在这个过程中,讲故事是关键的方法,家长和青年行动者通过分享自身真实案例,争取公权力代理人的共情与被承认;当面临一些社会情境“变因”,如第三方介入、敏感议题、与其它组织联系引发的变化等,行动者需要与公权力代理人保持持续性的对话,以此维系一定的弹性生存空间和行动空间。



【简要结论】


X组织等多元性别公益组织,不仅意味着认知和存在,也意味着找寻和发现。目前,X组织的成员和地方公权力个体互动的目的不在于希望能借此获得机构的合法性,而是保证多元性别议题在当前具备一定的运作空间。但是,关系互动不是以坚船利炮那样的暴力手段来征服,它是与“发现”的情感力量知识意义联系在一起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依据。“发现”本身并不自然地赋予社会组织合法性资格,发现行为得到秩序认可(默认)方才有效。


在*总体主义*(totalitarianism)的环境中,其意义的正统性是由国家或其代理人所赋予的。从抽象的“合法性”到具体的“关系政治”运作策略,在此过程中“被发现”、“被认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X组织已经获得实质上的“合法性”,或谓之为“承认政治”。




【嘉宾评议】


桂天晗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我们通过梳理国家-社会关系的文献可以发现,西方理论认为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着一个第三空间,即【公民社会】,活跃着各种非政府组织等。但对于国内来说,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公民社会”其实是有争议的。


在我们国家,我们只觉得政府是一个家的延伸。比如过去我们常说政府官员是我们的“父母官”,整个社会好像嵌入到家庭的叙事当中。


当多元性别公益组织的叙事强调家庭价值,它其实也是把自己放到了家庭话语体系之内。我其实也一直在想,“家庭”到底能不能取代替公民社会?这是我自己的一个思考。


NGO有两大职能,一是为它代表的社群提供服务,二是权利倡导(rights advocacy)。在我跟我的学生刚发的那篇*文章*里,我们调研了十几个组织,(发现)大家基本上也没办法,都只能淡化权利倡导,不然的话可能就活不下去了。


*注:Where the Rainbow Rises: The Strategic Adaptations of China’s LGBT NGOs to Restricted Civic Space


X组织这些年在争取合法性的过程中,也几乎完全放弃了权利倡导。我在想,现在这种合法性到底是不是X组织想要的,它的组织目标到底能不能通过这种形式去达到。





【现场问答】


提问:为了寻求公权力主体的认同,多元性别公益组织是否会选择同化部分主流价值观,并且规避权利倡导等敏感化的议题和活动方式,而选择更偏向个人生活(如性健康教育)、家庭关系、文化活动的活动方式呢?这种转向对大陆地区的多元性别活动又会产生何种影响呢?


任龙: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地带到底在哪?或者说,它还存在不存在?这个议题比较宏大。我目前给不出明确的答案,但我认为中间地带是肯定存在的。从组织治理的角度来看,多层次的治理逻辑本身就蕴含这样的间隙空间。当给不出一个分析层面的具体答案的时候,落脚点放在组织的日常生活和行动上,会更有力量。这个中间地带是试探出来的,是生成性的,也是被影响的。


选择避免公开的倡导活动,而转向一些娱乐活动或者个人基本需要,如恋爱交友、聚餐唱歌、游园赏花活动等,这是肯定存在的情况。这种转向对大陆酷儿活动的影响,我觉得有几个层面。首先是认识到确实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限制性因素,它们很可能会持续存在,所以倡导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组织层面要更加关注如何多元融合,探索不同的可能。个人层面的日常需求,这个一直存在,只是现在可能被附加了更多的意义,如可以加强个体间、群体间和组织间的连接。


另外,我个人最近在想如何进行跨文化的比较研究。在一个限定的文化环境下研究,视野可能就比较局限。但如果把视野扩展到东亚、东南亚,可能会有不同的惊喜。另外,就是有哪些形式可以加强不同组织之间的联结?如何通过一些多元交叉的议题,如残障、老年等,来探索可推广的活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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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任龙,桂鱼,N

编排|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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