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术前跨男在港胜诉,可以改证了!|转载

同语II

编者荐语:

「谢浩霖的辩护律师David Pannick指出,香港人事登记处拒绝为原告变更性别,使其“不可避免地经受羞辱和痛苦,丧失尊严”。当原告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身份证时,不得不向外界揭露自己的跨性别身份,而这原本是他们生活中最私密的一部分。」

猫哥说

还有人记得Henry吗?

作为香港第一个跨性别更改身份证的官司当事人,他近日等来了好消息,可以在没有完成整套性别肯定手术的情况下,把香港身份证上的“女性”标记改为“男性”了。这无疑是亚洲地区跨性别兄弟历史上激动人心的一个大新闻。

事件背景: 在英国时,指派性别为女性,性别认同为男性的Henry顺利获得了男性护照但回香港之后,他却发现除非完成全套性别肯定手术,否则无法更改在香港的身份证性别,这使得他在健身房、银行、厕所等场所遭遇了诸多不便。他自改证被拒,提出上诉并败诉数次后,终于从终审法院得到胜诉的判决。

这个案例是否具有特殊性,其胜诉结果又是否可以惠及其他人呢?拭目以待。也欢迎拉到文末进入留言板留下你的看法。


以下由香港繁体转译为简体中文,并对文中涉及性别不友善用词部分(如“性别认同障碍”)略做修改。查看原文请移步the witness hk 二月六日新闻。



图片来源:the witness hk


《未完成手术被拒改身份证性别,跨性别人士终极胜诉》

两名女跨男(原文:由女变男)的跨性别人士,在未完成整个性别重置手术下,向入境处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被拒,司法覆核被裁定败诉,其后上诉再遭驳回。两人申请终极上诉,终审法院周一(6 日)颁下判词,一致裁定两名跨性别人士胜诉。
终院认为,现行政策对跨性别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未有在上诉人权利与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终院亦拒绝接纳入境处一方早前指,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是更改身份证性别的唯一可行、客观准则,认为从现行的医学豁免及其他司法管辖区政策可见,其他准则显然可行,且不会造成行政困难。
申请人谢浩霖形容,毋须再使用“错误的身份证”,终于可以回归正常生活,又指香港过去几年“环境好困难,气氛唔係几好”(译:气氛不太好),期望今天的胜利,“可以畀佢哋一啲鼓舞,等佢哋可以重拾士气”(译:可以给他们一些鼓舞,让他们可以重拾士气)。

申请人:希望今天胜利可带来鼓舞

申请人谢浩霖胜诉后向记者表示,现时可回归正常生活,提到过去由于“呢个错误嘅身份证,避免咗用好多好多嘅设施”(译:因为这个错误的身份证,不得不避免使用好多设施),因使用设施“会造成好多麻烦”,令其失去大部分公共生活。

被问到今次裁决,对于香港跨性别人士及平权有何帮助,谢形容有“非常之大嘅进步啦”(译:非常大的进步啦),而且影响非仅限香港,在亚洲亦有重要及深远影响。他又提到,虽然香港过去几年“环境好困难,气氛唔係几好”(译:气氛不太好),“希望今日嘅胜利,可以畀佢哋一啲鼓舞,等佢哋可以重拾士气” (译:希望今天的胜利可以给他们一些鼓舞,让他们可以重拾士气)。

终院:其他准则显然可行 不会造成行政困难

申请人 Q 及谢浩霖由御用大律师彭力克(David Pannick)、资深大律师潘熙、大律师邓钧堤代表,答辩方人事登记处处长由御用大律师 Monica Carss-Frisk、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及大律师郑欣琪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处理。

本案的争议点,关乎入境处现时要求跨性别人士,完成整个性别重置手术,才可更改身份证性别,有否导致残忍、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以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

法官在判词指,人事登记处处长提出的 3 项理据,终院都无法接受,包括称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是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唯一可行、客观及可核证准则。终院认为,从政策现行的医学豁免,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政策可见,其他准则显然可行,且不会造成行政困难。若採用其他准则,处方亦大可列明何谓“可供接纳的医学证明书”,以杜绝可疑证明书的出现。

终院:现行政策反导致更多尴尬情形

此外,终院并不接纳处方早前指,要求跨性别人士完成手术才能更改身份证,可避免有关人士的外观,与其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不一致,而产生的行政问题。判词指,导致问题的最普遍原因,是性别标记与跨性别人士外表不一致,而非与其生殖部位不一致。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纯粹因为跨性别人士未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而不准更改性别标记,反而导致更多混淆或尴尬情形,也令性别标记丧失其识别功能。

终院:政策对跨性别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

法官指,他们不否认社会在不同范畴,就如何适当地对待跨性别人士,确实遇到不少困难,但解决这些困难的办法,一般而言与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无关。至于有说法指,女跨男过渡时有机会出现逆转,并有机会怀孕,终院亦不接受,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风险,是“微乎其微”。

终院认为,政策确实对跨性别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未有在上诉人的权利与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最终一致裁定跨性别人士一方上诉得直,宣告政策规定女跨男跨性别人士,必须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才能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第 14 条保障的权利。

申请人 Q 及谢浩霖出生指派性别(原文:原生性别)为女性。两人成长时意识到自己是跨性别(原文:有性别认同障碍),之后接受荷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但没有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他们的英国护照性别已改为男性,但向入境处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处方以申请人未完成整个性别重置手术为由拒绝。两人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败诉,上诉庭于 2021 年 1 月亦驳回其上诉。

FACV8、9/2022



封面:AP pic

粤翻:WILL

编辑:WILL

排版: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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