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有哪些值得欣喜的进步之处?
对多元性别群体有哪些利好?
需要在未来的修订中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是什么?——
“男女平等”与“性别平等”的区别在哪里?
「全面性教育」进入校园是否自此有了法律依据?
在同性关系中遭遇骚扰与暴力的女性,
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无性别厕所的建设还有多远?
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性别歧视?
处于多重交叉困境中的多元性别女性未来的倡导方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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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修订完毕,并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法条数量新增三分之一,在医疗健康、生育保障、平等就业、反性骚扰等领域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范,可谓是一次大修。
本文旨在梳理和分析《妇保法》对中国多元性别群体权益的影响,既包括《妇保法》对旧法的修订和新增内容的积极或消极影响,也包括《妇保法》所没有涵盖的内容导致的在中国多元性别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缺憾。
欢迎大家阅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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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强调“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对“歧视妇女”的定义进行补充
· “男女平等”与“性别平等”的表述有何差异?是传统二元性别视角的体现还是为了保证法律用语的一致性?
· 新法对「歧视妇女」的定义补充如何回应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常年关切?
02
完善校园与职场的性骚扰处理机制
强化学校与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点击图片可阅读《Ta山|法律应如何防治基于多元性别的校园欺凌?》
· 《妇保法》对性骚扰具体方式、妇女遭遇性骚扰后的处理机制以及各机构单位责任等方面的阐释规定,拓展了受害妇女的求助渠道,织韧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的制度安全网。
· 不过,在性教育具体原则与内容方面的空白可能会使得在具体执行中,有将性教育理解为简单的“防性侵教育”甚至是“守贞教育”的风险。
03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 值得欣喜的进步!本次修法针对妇女在恋爱、交友关系中遭受的骚扰和暴力,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畴,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前述关系中,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有益补充。具体而言,对于在同性恋爱、交友关系中遭遇骚扰和暴力的女性,也可适用本条规定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拓展了权益救济渠道。
04
明确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
· “母婴室”的表述是否会强化由女性承担育婴职责的刻板印象?
05
明确要求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点击图片可阅读《信息征集|求职时,我也遇到过“恐同”“恐跨”公司》
· 在“消除就业和招录(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方面的一般规定与具体情形罗列,回应了2019年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保护了多元性别社群中非婚生育的女性的身份隐私与生育隐私
完成身份证件性别更正后的跨性别女性也可依据本法维护自身权益
06
强调对困难妇女的帮助
· 《妇保法》本次修订看见了阶级、年龄、身体情况与性别纬度的交叉性,这是否能够提供一个积极的信号:在性取向、性别身份等维度处于弱势的多元性别女性群体的权益,也将有进一步的倡导空间?
注:本文表格中加粗字体为本次修法新增或有变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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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网络
作者|玉良,FanFan
研究顾问|K
编排|传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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