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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语的“Ta山”专栏聚焦全球多元性别领域的法律权益研究,期待给国内的学者和法律人士带来最新的研究资讯和启发。
本期Ta山介绍了中美如何在法律层面防治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校园欺凌,提出以下几条建议:完善定义,明确禁止;颁布专门法律,推动性别平等教育立法;立法过程中听取专家和多方意见。
图源:SHRM (The Society for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2017 年 1 月 17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韩国首尔发布了《校园暴力与欺凌:全球状况报告》。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有接近 2.46 亿儿童和青少年遭受某种形式的校园暴力与欺凌。这一报告将校园暴力定义为包括身体、心理和性方面在内的暴力以及欺凌。[1]所有的儿童和青少年都可能遭受校园暴力与欺凌,然而,残障、性别弱势地位、家庭贫困或社会地位低、民族、语言和文化差异(如流动人口、难民)、外貌体型(如体重过低或过高)、性倾向、性别身份和性别表达等因素都有可能使得一些儿童和青少年变成更加弱势的群体。[2]
那么,各国在法律中是如何应对针对性与性别少数群体的校园暴力与欺凌的呢?让我们拿中美这两个大国的情况来进行对比吧。
I
美国联邦法律是如何防治
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校园欺凌的?
在联邦层面,美国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欺凌的法律除了宪法,主要有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和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条等。《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禁止学校有基于性别的歧视性表达,而《民权法案》第六条禁止学校有基于种族、肤色或血统方面的歧视性表达。
但是,以上法律明确列出的歧视理由只有性别、种族、肤色等因素,于是大量因并未明确列举的因素——比如多元性别——遭受校园欺凌的受害者难以得到联邦法律的救助。[3]因此,教育部和司法部在解决与LGBT青年有关的校园欺凌方面广受诟病。例如,教育部民权办公室(OCR)在处理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和残障情况的校园歧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在2005年到2011年间收到了4,433起相关的投诉;但是,教育部对仅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案件的投诉没有管辖权,所以也从未跟进过这方面的投诉。
由于缺乏管辖权,当OCR收到仅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案件的投诉时,这些投诉并不会被定性为“歧视”,因此也不会被受理。如果OCR按照对待性骚扰或基于性别的“骚扰”案件的方式处理LGBT学生的投诉,这些投诉仅会被定性为基于性别的骚扰案件,进行投诉的受害学生是否属于性与性别少数群体,以及案件所含有的多元性别因素,均难以被妥善地记录在案。
为了更好地将LGBT学生纳入保护范围,美国教育部在2001年至2008年间下达的指示中多次对联邦法律作出了扩大解释:
“虽然第九条并未禁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但针对同性恋学生的性骚扰严重限制了学生参与或从学校活动中受益的能力,因此也构成《教育修正案》第九条项下的性骚扰。基于”性骚扰”的骚扰行为也可能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其中可能包括基于性别或性别刻板印象、但不涉及性行为的言语、恐吓或敌意行为,如果学校拒绝或限制学生参与校内活动,学校必须作出回应。”
同时,美国司法部也多次运用“美国最高法院禁止就业歧视”的判例,对第九条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做出了扩大解释。但无论教育部和司法部如何努力,还是无法回避根本的缺陷:联邦民权法律从来没有明文指出禁止针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批评者认为,教育部司法部的法律解释相当于试图将未受保护的群体引入《教育修正案》第九条和《民权法案》第六条的保护范围。
Report: LGBT students face discrimination at US schools
为弥补联邦法律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存在的明显缺陷,美国民权委员会于2011年发布了《同伴间的暴力和欺凌:审查联邦的回应》报告,目的在于检验美国教育部和司法部在应对基于种族、宗教、残疾、性别或多元性别的同伴歧视和欺凌时所扮演的角色。为撰写这一报告,民权委员会收集了教育和司法部门的执法数据,召开了听证会,还收到了来自公众、学者和倡导组织的大量书面意见。
那么,民权委员会的这份报告,究竟有着什么样的结论呢?
报告显示,LGBT群体的性倾向是LGBT群体遭受校园欺凌或骚扰的最常见原因之一。报告的建议是,美国教育和司法部门应通过创建一个明确包含LGBT青年的类别来跟踪ta们对性骚扰或性别骚扰的投诉,和以“无管辖权”为由而拒绝受理、驳回的案件。
II
我国法律是如何防治
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校园欺凌的?
在我国,关于校园欺凌事件的官方文件主要有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监督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及2017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方面的立法,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主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依法治理。另一方面,前述通知、指导意见或者治理方案的效力等级很低,甚至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一种建议或者指导性的意见,不具备可操作性。[4]此外,现行法律在校园欺凌范围、类型的准确定义,欺凌发生后具体的处理措施,校园欺凌预防与报告中各部门间的职责划分等方面缺乏清晰可行的规定,导致对校园欺凌事件进行处理的指导性意见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2018年5月出台的《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指导手册》重点提出了“性欺凌”,而且指导班主任应当对欺凌“具有女性化特征的男生”的学生进行尊重差异的教育等,虽然已经注意到了性别表达的多元,但是还是在性别二元的框架之内。上述校园欺凌相关政策普遍存在着性别视角缺失的问题,没有认识到校园性别欺凌(包括基于社会性别、性别气质、性倾向、性别身份的欺凌)是一种特殊的校园欺凌形式。
III
反思:治理基于多元性别的暴力,中国可以怎么做?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看完美国在保护性少数群体免受校园欺凌方面的立法争议,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当如何完善立法呢?作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或许是中国的立法者与决策者应当加以考虑的。
01
完善对校园欺凌的定义,明确禁止学校环境基于SOGIE的歧视和欺凌
美国在对校园欺凌的界定上采用归纳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既抽象地归纳了校园欺凌的主要特征,又具体地列举了校园欺凌的常见表现形式,从而保证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我国应当列举校园欺凌的常见表现形式,同时着重枚举特别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明确禁止学校环境基于SOGIE的歧视和欺凌。例如“美国同志直人教育网络”(GLSEN)发布的《州反欺凌和骚扰立法报告》[5]就认为“虽然反欺凌和骚扰立法的目标是保护所有学生,但我们知道,不仅侧重于种族、性别或宗教,还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也至关重要。列举的法律或政策的优势在于,它强调这些被列举的学生最有可能受到欺凌和骚扰,并且最不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的研究表明,一些州或地区已经在法律和政策中明确列举了保护LGBT群体的条款,居住在这些州或地区的学生得到了更全面的保护”。
02
颁布专门治理校园歧视和暴力的法律
依据《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校园欺凌的相关立法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制定。通过上层法律的出台,推动各地针对辖区内的校园欺凌现状进行针对性、预防性、规范性立法。校园欺凌的立法内容应当涉及校园欺凌的主体、方式、内容以及相应的处罚,还应涉及社会不同主体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作用和职责。[6]
03
推动多元性别的“性别平等教育”立法
教育部应当在学校教育领域,建立制度化的校园欺凌行为处理程序,推动性别平等和多元性别的教学与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发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该有包括多元性别的“性别平等教育”的立法。[7]
04
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吸收专家和多方利益代表的意见
美国校园欺凌立法是各界努力反思的结果,充分反映了民主立法的原则:立法机关依据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召集多方利益代表出席,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最后使得法案的内容能够为大多数人接受并通过。[8]我国在制定反校园欺凌相关立法之前,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召集性别领域的专家并听取意见,在反校园欺凌政策中应当加入性别视角。
★
致谢:本文中介绍的调查报告及其内容可直接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威廉姆斯研究所(Williams Institute)网页上浏览及下载:https://williamsinstitute.law.ucla.edu/
在此对威廉姆斯研究所为撰写本文所提供的便利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校园暴力和欺凌全球状况报告》,2017年出版,第16页:
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24/002469/246970c.pdf
[2] 王曦影,杨梨:同伴教育、学校社工与青年领导力:预防校园欺凌之行动研究,载于《社会建设》2018年第6期
[3] 刘礼兰,肖登辉,孟凡磊: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载于《教育科学研究》2017年第7期
[4] 宋远升:表象与内在:预防校园欺凌的现实困境与进路,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2期
[5] GLSEN state model legislation, available on:
https://www.glsen.org/sites/default/files/GLSEN%20state%20model%20legislation.pdf
[6] 段威:校园欺凌的成因与防治,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2期
[7] 《反歧视法讲义-文本与案例》,刘小楠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第1版
[8] 马焕灵,杨婕:美国校园欺凌立法、理念、路径与内容,载于《比较教育研究》2016年第11期
作者|剁椒鱼
编辑|Guk
排版|浣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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