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歌子心理 ,作者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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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人口贩卖,又叫性贩卖(Sex Trafficking)这个话题我还是有些发言权的:
15-16年,我在纽约一家专门服务色情人口贩卖潜在受害者的社工机构实习,有很多跨领域和纽约专注于色情人口贩卖干预的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警方、其它公益机构(如Polaris)交流合作的机会。
我主要的工作除了为当事人提供创伤知情的心理支持外,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提供有关色情人口贩卖的心理教育、访谈评估当事人遭遇色情人口贩卖的风险,并协助高风险当事人和律师进一步评估沟通;每周五我还会前往纽约皇后区人口贩卖干预法庭做倡导,也曾作为Victim Specialist参与机构与纽约警方的相关合作。大家如果对这部分经历感兴趣,请留言:需不需要专门写一篇这一年的经历和反思。
本会包含很多会引起相关创伤的词汇、内容,请在安全、支持充足的环境考虑是否阅读。
我的Linkedin页面对这段经历的介绍
什么是色情人口贩卖?
色情人口贩卖是人口贩卖的一种,目前大多数国家只有人口贩卖法律,没有专门针对色情人口贩卖的法律,美国算是少数的例外,法律条文不好翻译,先放原文:
Sex trafficking is the recruitment, harboring, transportation, provision, obtaining, patronizing, or soliciting of a person for the purposes of a commercial sex act,in which the commercial sex act is induced by force, fraud, or coercion,or in which the person induced to perform such an act has not attained 18 years of age (22 USC § 7102).
大致意思是:色情人口贩卖是招收、囤积、运输、提供、获取、惠顾、或教唆某人从事商业性行为,并且这个商业性行为是因强迫、欺诈、或心理胁迫而发生,或从事商业性行为的个体未满18岁。
简单来讲,按照美国的法律,我们评估一个人是否从事色情人口贩卖就看目的(purpose)、方法(means)、行为(act)这三点是否同时具备:
1目的:是否为发生商业性行为。
来看看美国法律对于商业性行为的定义:
Commercial Sex Act means any sex act on account of which anything of value is given to or received by any person. (22 USC § 7102)
1.1.这里的性行为不仅限于插入性行为,打擦边球的Happy Ending(即为男性顾客打飞机)也包括;1.2商业的部分指有给予或收受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不仅包括金钱。
2方法:商业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存在强迫、欺诈、或心理胁迫:
2.1.“或”字是重点,只要三者发生一项就行。2.2这三项里强迫(比如暴力或酒精使对方丧失意识)和欺诈比较好界定,心理胁迫到什么程度才算胁迫?我们做色情人口贩卖心理教育常举的例子有:没收护照、银行卡或手机;威胁不从就伤害她人;威胁不从就举报受害者没有身分;债务绑架等。
大众对人口贩卖的一个迷思是:只有暴力参与才算贩卖。其实通过「欺骗」和「心理胁迫」,受害者在表面上看起来是自愿的,自己也不会意识到自己被贩卖了,并很可能出现不愿意离开贩卖者的情况。美国有一定比例的色情人口贩卖受害者,是在警方扫黄打非时被抓,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以后,才逐渐被识别出来的。
这也是纽约为什么有专门的人口贩卖干预法庭,目的就是为了识别、拯救因「卖淫」、「非法按摩」被捕,但实际是潜在的色情人口贩卖受害者的群体。当然,性工作是否应该去罪化,在性工作有罪的大框架下,这样的「拯救」是否有效,属于需要另立一篇谈论的话题。
3行为:
当有了色情人口贩卖受害者后,另一个人只要参与招收、囤积、运输、提供、获取、惠顾、或教唆这个受害者,只要做其中一个动作,即视为从事色情人口贩卖。
Jeffrey Epstein案
我们来看看美国名人作出和吴亦凡类似的行为,是如何定罪的:
检方起诉书封面
Jeffrey Epstein,金融家,与川普、克林顿、英国王子安德鲁等有密切交往,据检方的起诉书:
JE至少在2002年到2005年,以提供按摩为由,由自己或助理,安排未成年人来其曼哈顿公寓,先要求受害者裸体或半裸为其按摩,并逐渐与其发生性关系,性侵完事后由,自己或雇员给受害者数百美元。此外,为找到更多的未成年受害者,JE还让一些受害者去找更多的未成年人为其提供按摩,每找到一个额外支付数百美元。JE性侵至少有十几位未成年人,许多受害者遭到反复性侵。
检方起诉书内容截图
2005年,其中一名受害者报警求助。
2006年,JE被指控「与未成年人发生非法性行为」
2007年,达成一个辩诉协议(plea deal),即被告承认轻罪并不予抗辩,检方放弃重罪指控,这是美国法庭制度常做的交易,以节约检控双方所投入的时间、金钱成本。当时JE和检方达成的辩诉协议协议是:JE认「教唆卖淫」及「教唆未成年人卖淫」这两项罪,服刑18个月,检方不再起诉更重的罪名。
11年后,2018年11月,迈阿密媒体Miami Herald爆出JE性侵10+位以上未成年者的新闻调查。
2019年7月,JE再次被捕,被指控涉嫌色情人口贩卖未成年人。
2019年8月,案子尚未开庭,JE被发现于狱中离奇死亡
2020年7月,JE的助理/女友被FBI逮捕,被指控涉嫌色情人口贩卖未成年人。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由JE的案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法律层面上JE明显触犯了色情人口贩卖,但因为其所拥有的资源和关系网,以及美国「辩诉协议」这个常规操作,如果不是11年后案子从新被媒体爆出,JE服刑18个月后,就可逍遥法外,甚至性侵、贩卖更多的受害者。JE重罪轻判的案例,是否会在吴亦凡身上上演,我们拭目以待。
同时,19年JE案再次起诉时,因为受害者是未成年人,起诉书中不涉及任何受害者是否自愿的讨论,通篇统称为「受害者」,思路很简单:只要和未成年人发生商业性行为,就是色情人口贩卖,连暴力、欺骗、或强迫这三个因素都不用存在,这是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状态,不让TA们承担超出了自己目前心智水平的责任。
所以按照美国的的色情人口贩卖相关法律,吴亦凡绝对涉嫌色情人口贩卖。事情刚爆出来时,直觉就告诉我,如此的规模和流程化的操作,远不止性侵这么简单,但一直没看到吴亦凡“给予受害者何有价值的东西”这部分的信息,直到7月22日北京警方通报中写明,吴亦凡有支付金钱的行为。
这个在当时很多人看来「你拿钱了,这下活该,各打50大板」的行为,却正好坐实了「商业性行为」这个色情人口贩卖这个「目的」要素;而灌酒是经典的「强迫」套路;以恋爱、MV女主角为由,是经典的「欺骗」套路,收手机则是经典的「心理胁迫」套路,都属于「方法」要素;吴亦凡本人至少参与了招收、获取、惠顾这几个「行为」,这样行为、目的、方法三大要素都齐全了。
为什么说吴亦凡用的是经典套路?专注于干预色情人口贩卖的公益组织Polaris,在其网站上重点科普了两项内容:
1.针对儿童的色情人口贩卖:
常用的贩卖手法有和潜在的未成年受害者建立恋爱关系,或承诺在娱乐界、模特界等光鲜的工作。
Polaris网站截图
2.以恋爱为诱饵的贩卖(又叫Romeo Pimp)
贩卖者以恋爱为幌子,建立受害者对其的信任,再逐渐对其进行剥削和侵害,是最常见的色情人口贩卖套路。根据美国人口贩卖热线数据统计,受害者通常是因为恋人或家人而进入到被贩卖的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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