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二审开庭!中国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再次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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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5月28日),中国首例以“平等就业权纠纷”立案的跨性别就业歧视案的二审于杭州开庭。庭上,上诉人针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再次围绕“平等就业权”和“用工自主权”展开辩论。



二审庭前:当事人马女士(右二)、王永梅律师(右一)



完成性别重置手术后突遭公司辞退,跨性别者马女士提起中国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诉讼去年12月,一审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刚刚,中国首个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开庭了》点击查看文章)。今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马女士的诉讼请求,马女士随后提起上诉。

5月28日下午三点,二审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闻线索:上诉!杭州跨性别马女士案二审即将开庭》点击查看文章)。


“对方还是一直在说用工自主权,但我觉得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也不能是没有限度的吧。”谈起庭审,马女士心中始终有些忿忿不平。


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平等就业权”和“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始终是庭审辩论的焦点。被上诉人坚持,只要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至于何时行使、如何行使,都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围。


“如果用人单位只处罚那些违反规章制度的女性员工,而不处罚违反规章制度的男性员工,看上去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女性员工的平等就业权,这就是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


王永梅律师通过与性别歧视的类比,向法官阐释了“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的界限所在,并指出:“最高院在2018年底增设平等就业权纠纷的案由,就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因此,如果只看有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而不看其中是否存在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那么遵循的仍然是劳动争议纠纷而非平等就业权纠纷的审理思路,而这也正是一审判决所遵循的思路。


因此,在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再次陈述了马女士所遭遇到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一)马女士在手术前的迟到现象更为严重,但公司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还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而在手术后迟到现象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就立即将其开除。(二)其他4名存在严重迟到情况的员工也都符合了被开除的条件,但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司只开除了马女士。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员工迟到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马女士进行了歧视。


开庭前的马女士


除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双方还针对公司具体的歧视事由展开了辩论。因为马女士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该公司对于多元性别群体比较友好,所以被上诉方主张公司并不存在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


对此,上诉人指出,公司能尊重员工的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却并不代表其能接受员工实施性别重置手术,这样的歧视并不仅仅是基于马女士的跨性别身份,更是基于其必须进行的性别重置手术一方面是因为术后存在短暂的恢复期,在恢复期内不能长期加班,公司认为马女士暂时不能适应公司的工作强度。另一方面,人事主管在主观上认为一个做过性别重置手术的员工,既不适合跟男艺人,也不适合跟女艺人,所以才会在谈话中问到“你是跟男还是跟女?”


这些都表明,公司辞退马女士并非因为迟到,根本原因是马女士实施了性别重置手术。但是,完成性别重置手术,是一些跨性别群体能够“用真实的自我去生活”的前提。对于马女士而言,完成手术的她,才终于可以“抬头做人”。



马女士在庭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



“其实和一审结束的感觉很像,就是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二审结束后,马女士又回到了繁忙的工作中。


随着案件的进展,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在给她带来压力的同时,也让她更加坚定了自己“站出来”进行诉讼的意义所在。“我想要的不只是一个胜诉的结果,我还希望能让更多伙伴得到鼓励,也让更多的人看到我们,看到跨性别群体的就业需求和医疗需求。”



同语也将继续跟进案件后续,敬请持续关注!欢迎关注、报道和转发!

采访联系:请加马女士微信号(Jessy_Ma1027),采访当事人和本案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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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杨

排版:柚子

责任主编:C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