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性诉讼 ⑧ | 结婚,必须要“一男一女”吗?

你们的镇镇 同语

“为什么不能给我们办理,是因为歧视同性恋吗?”


“你们这样的情况系统录入不进去,不是歧视而是系统的问题。”


“这个国家不可能为了你们两个人去改变。”


“你如果带一个女生来,我马上就给你登记结婚。”


事件经过


希望你以后跟胡明亮办婚礼也要办得这么风光!”


在堂姐的婚礼上,母亲扭过头对孙文麟说。母亲的话在他的心中埋下种子。


和伴侣一起看完电影《骄傲》后,被感动的他忍不住当即向男友求婚。


男友同意了,他们选择在恋爱一周年纪念日那天去民政处办理登记。


《骄傲》讲述了同性恋和罢工工人两个看起来

天差地别的群体结成了同盟的故事


结婚,必须要“一男一女”吗?


孙文麟特意研究了《婚姻法》,他认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不意味着婚姻就只能是男女之间缔结的,“夫妻”是指身份和关系,而不是指男女,同性婚姻也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因此,登记并非完全不可能。


2015年6月23日,两人来到长沙芙蓉区民政局。


从“登记人员不在”到“系统无法录入”,最后,工作人员还是拒绝了孙文麟的申请,表示经过请示,上级民政厅的答复就是“不予办理”。


“你去起诉啊,谁怕你啊。”登记处的处长对他说。


孙文麟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孙文麟与男友胡明亮【1】


庭前准备


从寻找律师到成功立案,孙文麟经历了没有想到的困难。


一开始,孙文麟找到陈南石律师,陈律师表示愿意接受委托,但律所主任却不允许其代理此案。于是,他只能通过彩虹律师团寻找,最后,石伏龙律师决定代理本案。


2015年12月16日,孙文麟前往芙蓉区法院立案,法官一开始不肯接受立案材料,在他和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才勉强接受,并且未下发任何书面文件。


石律师建议孙文麟动员媒体来监督立案,于是,他将当天的情况告知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并在接下来的一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将立案的情况发给媒体。


2016 年 1 月 5 日,他终于收到了《立案通知书》。


孙文麟和胡明亮在法院门口拍摄小视频,

准备发布在自己的微信公号上【2】


审理过程


2016 年 4 月 13 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



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职责,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我们办理结婚登记。


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其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芙蓉区民政局未予办理结婚登记,并当场口头告知其结果和理由。民政局工作人员何建平的自述材料可作为证据。


被告


原告



何建平的自述材料为芙蓉区民政局做出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官



何建平的自述材料形成于行政行为之后,不予采信,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说明芙蓉区民政局已告知孙文麟、胡明亮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及结果。


芙蓉区民政局对孙文麟、胡明亮的结婚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行政程序合法。驳回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拿到一审判决结果后,孙文麟和胡明亮决定继续上诉:


上诉人


行政行为在执法人数、资格、告知理由和结果,以及送达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单等程序上不合法。


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婚姻法第二条的男女平等应当是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结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结婚。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等包括了同性的情况,婚姻登记也应当涵盖同性婚姻。


根据宪法等对于平等和人权的规定,婚姻登记排除同性是歧视,对同性申请婚姻登记应予办理。对于本案涉及的宪法上的平等权与人权、婚姻法的婚姻自由等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回避,法律适用不当。


婚姻法立法原意即异性婚姻,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只能严格依法执法,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而且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


二审法官



二上诉人均为男性,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上诉人对婚姻法的理解明显超出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男女”的文义范围,属于曲解法律,不予采信。


上诉人认为根据宪法等关于平等和人权的要求,婚姻登记排除同性是歧视 , 对同性申请婚姻登记应予办理,该主张系否认法律的效力,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价


虽然案件没有胜诉,但从败诉中,我们更能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难”与媒体“施压”



开庭当天,胡明亮和孙文麟在法院外接受媒体采访【3】


【2】法律解释与宪法司法化


结婚,必须要“一男一女”吗?


对于这一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本案从两个角度进行了讨论。


首先是法律解释的角度,这也是原告和被告最大的分歧所在,孙文麟认为:



“他们把‘男女可以结婚’的概念扩展解释成‘只有一男一女才可以结婚’,进而推导出‘我和胡明亮不是一男一女,所以不能结婚’。但我认为他们的逻辑有问题,我认为,A 可以就只能证明 A 可以,而无法证明只有 A 可以,更无法证明 B、C、D……都不可以。”



在我国的法律中,解释时需要先“文义解释”,即解释字面意思,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人们一般不会像当事人这样解释法律中的“男女”等词。


还可以进行“体系解释”,即将条文放进整部法律中解释其含义。而婚姻法多次出现的“男女双方”、“男女一方”等表述,可以证明本法所认为的婚姻是由男女缔结的。


因此,从解释的角度来看,本案依据《婚姻法》是站不住脚的。


另一种角度是宪法司法化的角度,认为我国《宪法》规定了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婚姻只存在于男女之间是“违宪”的。这正是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的法律逻辑基础


听到“立法院”宣告《民法》的相关规定“违宪”后,

人群呐喊欢呼【4】


然而,我国并没有实现宪法的司法化,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事诉讼新文书样式及制作规范》中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在当前中国法律的语境中,重提宪法司法化或违宪审查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3】诉讼策略选择:程序违法


诉讼中,原告将论述重点放在被告的程序违法行为上。


如果法官就程序问题作出“确认违法”判决,那么即使原行政行为没有改变,也可能会给关注案件的公众一种“胜诉”的观感。或许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法官并未就程序表达意见,而是直接从实体的角度出发驳回了原告诉求。


“程序违法”的策略本是考虑到胜诉可能性后的理性选择。但是,在这种具有复杂性的案件中,相比于追求胜诉,追求倡导效果可能更为实际。在策略和倡导中更倾向于实体法律问题,也未尝不是一种值得尝试的路径


【4】媒体的巨大作用


媒体或者说社会舆论在本案中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国内外媒体的大量报道,在社会上引发了对于同性婚姻的热烈讨论,多元性/别社群更是几乎一片支持的声音。微博上#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的阅读量达到1662万。


最后,案件评选为了“2016 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和“2016 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一审时,旁听人员在法院门口排长队


但是,或许这样的影响也使得法院受到其他方面的压力,最后放弃了“确认违法”判决,而改判原告败诉。


【5】同性婚姻的法律倡导


法律需要紧跟社会变化的节奏,因为法律毕竟从根本上应当反映的是人民的需求。可见,法律倡导不仅仅关乎法律,还关乎公众教育。


湖南同性婚姻登记案的倡导无疑是成功的,因为它起到了公众教育的作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文章中也评论道:“通过这场诉讼将同性婚姻正式纳入法律的范畴内予以关注和评价,这也是该案的积极意义。”


当事人孙文麟和胡明亮在庭审结束后牵手走出法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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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青在线:中国同性恋者打破“隐身惯例”

http://qnck.cyol.com/html/2016-05/11/nw.D110000qnck_20160511_1-12.htm

[2] 澎湃新闻:长沙同性恋婚姻登记案败诉:辞职上诉 将公开婚礼

http://hunan.ifeng.com/a/20160517/4555294_0.shtml

[3] 澎湃新闻:长沙同性恋婚姻登记案败诉:辞职上诉 将公开婚礼 

http://hunan.ifeng.com/a/20160517/4555294_0.shtml

[4] 南方人物周刊:台湾同性婚姻走向胜利了吗?事实没有想象中乐观

http://news.ifeng.com/a/20170526/51166243_0.shtml

[5] 澎湃新闻:“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在长沙宣判:民政局拒办登记合法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55824

[6] 澎湃新闻:“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在长沙宣判:民政局拒办登记合法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55824


材料来源 (同语出品2019年)

 刘明珂《中国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手册》


影响性诉讼 ① | 这样的官司,真是高大上!

影响性诉讼 ② | Ta是链接整个诉讼案的枢纽站

影响性诉讼 ③ | 诉讼前:握天时地利人和

影响性诉讼 ④ | 诉讼中:法庭倡导有技巧

影响性诉讼 ⑤ | 诉讼后:如何让影响力超越个案?

影响性诉讼 ⑥ | 用判决告诉你:同性恋并非精神疾病

影响性诉讼 ⑦ |  这次,把“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写进判决


作者:邹杨

校对:窝窝头

排版:实习生白羊

责任主编:C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