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修订已经进入加速期,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继承编(草案)的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于6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7月5日至8月3日继续公开征集意见。
二审之后的婚姻家庭编基本覆盖了现《婚姻法》、《收养法》的若干规定,而继承编则是对原《继承法》的吸收,两个二审稿基本确定了《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相关制度,将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
不能否认的是,二审之后的两个草案已经基本成型,再对其进行大的修改已不甚可能,因此,同语在对两个草案进行了逐条梳理的基础上,邀请相关专家、律师和社群工作者,立足性少数群体诉求,对存在争议和可能对性少数群体产生利益影响的条文进行了核心解读,最终凝聚成四条建议。
其中,第一条建议主要针对对跨性别等群体的保护;
第二条希望立法者注意到本条文被滥用的可能性;
第三条建议请求立法者回归到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保护被收养人利益;
最后一条,则请立法者适当保护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
四条建议
1 | |
草案文本 |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修改意见 | 建议删除该条文。 重大疾病范围并不清晰; 一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的健康状况在举证上存在巨大困难,存在被另一方当事人利用的可能; 一定程度恢复婚前体检制度,增加程序负担,影响婚姻自由。 |
2 | |
草案文本 | 第八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
修改意见 | 请立法者释明“其他重大过错”。 “其他重大过错”含义不明,在实践中容易被一方当事人滥用或任意解释。 |
3 | |
草案文本 | 第八百八十一条之一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修改意见 | 建议改为“年龄应当相差三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年龄过高,抚养能力受限,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最大程度有利被收养人权益。 单纯限制年龄差距不能有效防止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的极端情况发生。 |
4 | |
草案文本 | 第九百一十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修改意见 | 建议改为“第九百一十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尊重多元和当事人选择,保障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相互抚养的人的合法权益,如同居老人等。 扶养义务难以举证,强调长期共同生活,则保护了长期形成的稳定的同居关系。 |
截止到2019年7月29日,婚姻家庭编公开意见共计16000条,继承编仅不到600条。
你的每一条意见,都将成为这并不大的基数里,不可或缺的表达。
法律公开征集意见,影响的是千千万万,影响的是你是他。
通过你的一条意见表达,
你可以抓住立法契机,
把呼声送到专家学者的案头笔前;
借由你的一次真诚努力,
你可以表达社群诉求,
扩大民法典的立法视野;
传递你的一份诚恳心愿,
你可以帮助性少数社群提高可见度,
激发更多良性讨论!
你的意见不只是人大网站上的一串代码,
不只是法律制定者所依据的一条统计数字,
而是你对自己平等权利的一次勇敢捍卫,
而是你对自己婚姻家庭权利的一次痴狂追求,
是你对自我认同、社会接纳和爱的炙热表达,
是七千万中国性少数群体的一声呐喊,
是希望被看到、被尊重的真挚心愿!
你的表达,让我们更有力量!
具体做法如下:
一、进入全国人大网(搜索或直接进入“ http://www.npc.gov.cn ”)
二、点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入意见征集页
三、再次点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文字,开始意见征集
注意,“省份”和“职业”是必填项
填写必要信息后选择“进入”
四、找到相应条文,点击“提出意见”,填写意见,并选择“提交”,完成意见征集
五、以同样方法完成其他条文。
注意,前三个条文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九百一十条在“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需要在“第二步”进入不同的草案。
你的声音,
你的表达,
你的每次参与,
都让我们更有力量!
文案:Kevin
编辑:五月
前往“发现”-“看一看”浏览“朋友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