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场 | 中国多元性别倡导的“历史性”焦虑?

鮟鱇君 同语

 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

 中国多元性别倡导的“历史性的时刻”?


凡有抱负者,总想要扼住命运的咽喉,书写一下历史。若是没有插一手的机会,至少也是要殷切守望一番,以便能应时应景地拍案而起,振臂一呼:


“看啊,这就是历史性的时刻!”


2018年11月6日,大抵就是这样的时刻。当天,中国政府代表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中就“性取向歧视问题”进行了口头发言,称:


我注意到智利等国提及性取向歧视问题。中国保护LGBT,即同性恋、双性恋以及变性人群体的健康权,向所有公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投入,允许自愿开展变性手术,尊重他们的隐私和家庭。根据《婚姻法》,中国只承认一男一女间婚姻关系,同性婚姻不被承认,这并非是因为歧视,而是基于历史、文化和价值观的因素。


Some countries mentioned sexual orientation issue, China protects the right of LGBT groups by providing for their right to health, free will transgender operation is allowed. We respect their privacy and family. According to our marriage law, China only recognizes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same-sex marriage is not recognized which is not discrimination against LGBTs but rather the result from our historical, cultural reasons.


注:原始视频资料见联合国网站:

http://webtv.un.org/meetings-events/watch/china-review-31st-session-of-universal-periodic-review/5858279139001/?term=#player 

(00:56:48 ~ 01:09:38)


在政府做出这一番发言后的短短几天内,笔者便在国内社交媒体平台上陆续看到了“中国首次在联合国UPR正面回应LGBT+问题”、“中国首次在联合国正面回应LGBT婚姻权益”、“中国在普遍定期审议里首次对LGBTI+作出回应”等推送。不难看出,国内民间社会对政府在11月6日发言的评价,大多还是很积极的。


不过,虽然国内民间社会对多元性别国际倡导的关注鼓舞人心,笔者却仍然对遍地开花的“首次”们抱有疑虑。


就事论事,2018年11月6日的发言,到底有多少成分堪称“首次”、这 “首次”中又到底有多少“历史性”意义、有多少对“历史”的想象与建构呢?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在下表中,笔者列出了中国多元性别倡导在中国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收尾的2014年在联合国见证的“历史性时刻”。不难看出,仅在2014年一年中,就有若干“首次”在国家、民间社会与联合国机制的多边互动中应运而生。


如此,即使要勉为其难地说中国在2018年11月6日就多元性别议题进行的联合国发言是某种意义上的“首次”,前面也非要加上不短的一串限制性词汇不可。



那么,民间社会对中国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有所偏颇的描述与定位,到底能告诉我们什么呢?


需要澄清的是,笔者在此并无含沙射影、同行相轻之意。指出民间社会对中国多元性别国际倡导所处的“历史性阶段”抱有不准确的想象,是希望能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反思。


首先,我们为何会对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就多元性别议题迈出的“第一步们”有如此之高的期待,以至于在遣词造句中急不可耐地使用“中国首次”,建构出并不具有明显“历史性”意义的“历史性时刻”呢?


其次,即使中国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就多元性别议题做出了算得上“首次”的积极表态,我们要如何解读这一表态,才能不落窠臼、不止步于“这是中国首次……”的论断呢?



 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

 中国多元性别倡导的“历史性”焦虑 


回首看去,中国的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一方面使人看到多元性别议题的民间社会倡导者对政府的“历史性”表态所抱有的期待,另一方面也使人意识到与这一期待如影随形的焦虑


事实上,自中国于2014年初接受荷兰、爱尔兰就反对基于多元性别的歧视而提出的建议以来,民间社会等待政府在普遍定期审议中就多元性别议题进行再表态确实也已经等了四年有余。


不客气地说,家里有孩子的,高中都能上完了;自己就在读书的,大学都毕业了。


虽然不是“千年等一回”,四年也并非白驹过隙般短暂。坦诚地说,笔者去年对中国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的表现,也是充满了期待与焦虑的。简单地从数字上来看,与第一轮、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相比,中国的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在多元性别议题上确实更有可圈可点之处。


避开完全没有涉及多元性别议题的第一轮审议(2009年)不谈,中国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收到了来自阿根廷等六国关于性与性别少数群体保护的建议,与第二轮审议相比,这个数字翻了三番。



更加不易的是,与第二轮审议相比,第三轮审议中提出多元性别相关建议的国家不仅在数量上增多,而且在经济、社会与文化背景上也有了更大的多元性。除了荷兰等欧洲国家以外,同为“南方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西方国家”的阿根廷等三国也就打击基于多元性别歧视向中国提出了建议。


这意味着,中国在联合国就多元性别议题进行的人权对话,终于超越了“非西方国家”与“西方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二元互动,打破了“性与性别少数者权利是西方国家的建构,不适用非西方国家”的伪命题,进入到了能够“南南对话”的阶段。


如果说中国的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有什么与“历史性”沾边的时刻,这应当算作其中之一。


读者或许要说,既然如此,中国的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在多元性别议题上到底还是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只不过大家对这一“历史性”突破的解读有所不同而已。有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又何以称得上是“焦虑”呢?


或许是笔者自身思虑过重也未可知。但坦诚的说,笔者虽然在看到六个国家提出多元性别议题相关建议后对中国的第三轮审议有了极大的期待,这一期待却在笔者看到中国对六条建议不带保留地“接受并已执行”时化作了焦虑。


这是因为,虽然阿根廷等六国提出的建议在原则上均针对打击与消除基于多元性别的歧视,但六国建议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其中,阿根廷与法国呼吁的是使反歧视措施落实到性与性别少数群体与多元性别领域上。智利与墨西哥则希望中国在立法和政策上双管齐下,防止基于多元性别的歧视。


作为就多元性别议题提出了最具体建议的两国,瑞典的建议聚焦于《反家暴法》的涵盖范围, 而荷兰所提建议的亮点则是为中国落实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时限。


实际上,就在2019年3月,当中国就各国提出的建议在人权理事会上进行回复时,荷兰政府还曾以口头发言的形式,表示荷兰已经准备好与中国在实施多元性别相关的建议上进行协作。


在六个国家提出建议的方式与侧重点大不相同的背景下,中国却对六条建议做出了同样的回复——“接受并已执行”,这不仅与多元性别议题倡导在国内所处的阶段不相匹配,甚至也不能反映出中国现有的国情。


譬如,荷兰所提建议的核心是在一年之内在立法上有所改进;而遵守程序正义起草、听取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并最终得到确立的法律,如果真的能在一年之内完成从无到有的演进,必要政府付出不小的心血。这真的是不带注解的一句“接受并已执行”所能承受之重吗?


换句话说,如果中国政府在六条建议中有选择地暂不就执行难度较高的建议(譬如荷兰的建议)做出承诺,而选择首先接受并执行可行性更高的建议(譬如瑞典关于《反家暴法》实施的建议),民间社会便能清晰地看到政府在防止基于多元性别的歧视与暴力上的进步与反思。


遗憾的是,从实际得到的六条“接受并已执行”来看,很难说中国政府在多元性别议题上的立场较过去而言究竟有何积极或消极的改变,甚至也无法判断第三轮审议中的六个“接受并已执行”与第二轮审议中的两个“接受并已执行”有何不同。


这难道不使人焦虑吗?


直白的说,在多元性别议题的国际倡导中,笔者最怕见到的不是表态的缺位,因为“不表态”本身也可以是富有深意、可供解读的“表态”;最令人焦虑的,是乍一看像是表态、但在实质性的信号转递上却暧昧不明的“表态”。


若真是要为中国的多元性别议题倡导而焦虑的话,与其将中国是否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作为焦虑的对象大加期待,不如为连接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性时刻”的“过程”而焦虑。


与很多国家相比,中国在国际社会上就多元性别议题进行的表态不论积极消极与否均数量有限,并带有很大的矜持与回旋余地。从这矜持与回旋余地中生发出来的,不仅是面向未来的可能性与潜力,也是多元性别议题倡导者对中国政府抱有期待与焦虑的诱因。


在见证了数个“历史性时刻”之后,更是在“在联合国,中国政府每一次就多元性别议题表态,都能是某种意义上的‘首次’”的现实里,笔者希望对“政府表态”的观察与反馈,能在乐观与谨慎并重的情况下,超克对“中国多元性别议题倡导中的某某阶段是否具有‘历史性’意义?”的焦虑,少一些关于“首次”的定性与标签,多一些对内容与细节的批判与反思。




撰稿:鮟鱇君

编辑:2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