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机遇的“两难”:国家-社会关系中的中国多元性别议题国际倡导
在试着回答2019对中国多元性别议题倡导的意义前,还要容笔者先解释下本期在场所说的“两难”的另外一层意思;这层意思类似于初唐诗人王勃在《滕王阁序》(公元675年)里对“二难”的用法。有道是“四美具,二难并”。这里的“二难”指的是两种难得遇到一起的好事情(譬如“良辰”与“美景”;或是“贤主”与“嘉宾”)碰到一起了。而本文所说的“两难”指的便是在2018年的中国,“政府在国际倡导平台采取积极立场”与“国内社会对政府在国际社会立场的积极关注”这两种“难得”,以前所未有的势头与默契迎面相遇了。
为什么这一“相遇”对政府与民间社会而言均大有可以发掘利用之处呢?对政府而言,民间社会对其在联合国场域内行动的关注,无疑在为政府提供另一条与民间社会进行理性、有建设性、且有可持续性的沟通渠道。由于相关平台的参与者均在使用标准的“联合国语言”,并遵守联合国机制的相关程序,各利益攸关方在对话时的成本在一些情况下是比其国内对话的成本要低、并且不易出现信息误读的。
从民间社会的立场出发,这一相遇之所以“两难”,是因为政府在国际层面就多元性别议题采取积极立场,反映出的是一种更深层面的“量变到质变”。在对2018年11月的普遍定期审议进行追踪与分析的微信推送中,有不少称其为“中国首次在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正面回应LGBT+问题”,或是“中国首次在联合国正面回应LGBT婚姻权益”,等等,暗示着某种“从无到有,从0到1”的变化。这些说法均是不准确的。实际上,中国政府在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2013-2014)中,就已经就荷兰与爱尔兰就性与性别少数者权益保护而提出的问题书面进行了“接受并以执行”的肯定答复。当时,荷兰与爱尔兰两国提出的建议是:
186.89 设立反歧视法律法规,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享有平等待遇,包括在学校和工作场所享有平等待遇(爱尔兰);
186.90 按照国际标准,在劳动和就业法律中加入禁止一切歧视的规定,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族裔、宗教和艾滋病毒感染情况的歧视(荷兰)
注:原文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文件A/HRC/25/5/Add.1
因此,2018年的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并不是中国政府首次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中正面回应多元性别方面的问题。另外,2014年,中国在接受联合国就其履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情况而举行的国别审议时,就曾对联合国人权专家就同性婚姻提出的问题进行正面回应:
“关于同性恋这个问题,中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属于男女双方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在中国,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关于同性婚姻问题,社会对此还存在很大的分歧,那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一步也会将继续关注。好,谢谢。”
注:对此段对话的英文简要记录见联合国文件E/C.12/2014/SR.18
可见,在联合国就LGBT婚姻权益进行正面回应也绝不是首次了。实际上,如果说中国政府在国际层面就多元性别议题进行的表态的“量”,这在2018年,已经不是像5年前、10年前那般稀罕的一件事情了。
真正难得的,其实是2018年两次表态所反应出的一个在此前不那么明显的动向,即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机制内就多元性别议题进行的表态,已经不是被动的回应,而是愈加有主动的应答的倾向了。为什么如此说呢?以普遍定期审议为例,在2013年中国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中,虽然荷兰与爱尔兰在审议会议现场提出了多元性别相关的建议,且挪威在审议会议前提交了涉及多元性别议题的、事先提交的问题,但中国方面的回复却不是即时的,而是出现在2014年递交人权理事会的书面答复中。对此的两种可能解释是,其一,多元性别议题在政府的日程上并不具有重要性,无需及时答复;其二,政府在多元性别这个复杂的议题上准备尚不充分,因此需要在会后研讨后进行答复。
2013年挪威就中国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事先提交的问题(原文为英文,中文翻译来自笔者):
LGBT individuals continue to face a number of challenges. Which steps will China take to ensure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is not a cause for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al and employment settings, as well as in terms of access to health services? Will China take steps to remove transgender from the list of mental disorders in the Chinese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of Mental Disorders?
LGBT人士继续面临多种挑战。中国将采取哪些举措以保证性倾向于性别认同不会成为教育、就业环境及保健服务获得过程中造成歧视的原因?中国是否将采取措施,将跨性别从《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的精神疾病名单中移除?
注:英文原文见联合国文件:http://lib.ohchr.org/HRBodies/UPR/Documents/Session17/CN/China_UPR17.docx
与此相对,在2018年的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首先有英国,荷兰,加拿大,西班牙四国在事先提交的问题中明确提出了涉及多元性别的问题——加拿大则明确问及了同性婚姻在民法上的可行性,另外有阿根廷、智利、法国、爱尔兰、荷兰和瑞典在审议现场就多元性别反歧视议题提出建议。其中,在审议现场提出建议的6国并未提及同性婚姻,而中国政府代表就多元性别议题的表态发生在阿根廷与智利提出建议后,并在措辞中提及了智利,但是这一表态其实发生在法国、爱尔兰、荷兰及瑞典就多元性别议题进行建议之前。这说明,中国在出席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现场审议前,就已经对事先提交的问题中出现的多元性别相关内容(加拿大)有所反思,因此才能在审议现场立即对智利等国涉及多元性别的建议即时进行表态,并在表态内容上同时涉及对加拿大事先提交的问题的正面回应。
注:中国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涉及事先提交的问题的文件可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上查询:https://www.ohchr.org/EN/HRBodies/UPR/Pages/CNIndex.aspx
这说明,中国在参与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前,就已经对就多元性别反歧视议题进行正面且较为积极的表态做好了准备。这一现象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性与性别少数者处境的更多关注,更是体现出中国政府对这一少数群体生存于发展状况的关注。
与此类似,在2018年6月联合国性取向于性别认同议题独立专家的人权理事会报告中,中国政府并无义务就多元性别议题进行即时发言。实际上,中国在独立专家此前在人权理事会及联合国大会上的报告中均不曾主动发言。然而,在2018年6月,中国政府却选择了主动发言——而在联合国会议进程的严格发言控时规则下,各国发言的内容应是事先准备好的,这一发言也说明政府在出席独立专家报告前就已对“发言表态”及发言表态的内容有所决策与准备。
换句话说,将2018年政府在联合国人权机制内的两次主动发言并列考虑,可以得出的推断是,政府已经有意识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这一多边外交的平台上主动且相对详细地分享在多元性别议题上的立场,而不仅是在只涉及中国一国的公约审议或只通过对各决议草案的投票来显示自己的立场。这种转变,是超越量变,逼近质变的;毕竟,能够通过面向世界各国的话语来传递、解释自身立场的前提,是对议题本身的更为详尽的了解、理解与关切,而这一前提的存在则意味着,多元性别议题在中国的发展,很可能已经更加深入地迈进了一个需要并鼓励政府与民间社会良性互动与有建设性对话的时期。说的更加直白一些,从2018年到2019年,客观地看,政府在多元性别反歧视议题上比2018年以前更加需要民间社会,并且也更加应该“需要”民间社会。当然,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实际上将在2019年如何脉动,还有来自政府与民间社会双方的众多变量与未知数。
如此一来,中国政府将于今年年初提出的、对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所得建议的书面答复,也将成为政府对2019年的第一个回答;而在此后相继而来的,还有今年6月独立专家的再一次人权理事会报告,与此同时,《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五与第六次联合审议的国家报告提交截止期限也在2019年3月底;此前提及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的第三次审议的国家报告提交截止期限则在2019年5月底。因此,在多元性别反歧视议题上,2019年是大有看头的“两难”之年。
那么,作为民间社会成员的你,准备好与在场栏目一起迎接“两难”,回答2019了吗?
撰稿:鮟鱇君
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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