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如能落地,不仅有利于山东一省反家暴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群,也可为更多省市制订反家暴条例、推动反家暴法真正落实提供助益。
办公室小编们兴奋ing
本条例草案中,明文提到保护“有同居关系的人”(不限性别),对同志群体而言是一件好事。不过,在仔细阅读了草案内容后,我们发现该草案仍然存在欠缺性别平等意识、对社工服务机构的作用不够重视、未能涵盖“分手暴力”等问题。而这些尚需改进之处,也与性与性别少数群体的权益息息相关:
比如,“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应该结合性别平等教育。基于性别、性取向、性别表达等的偏见、歧视与暴力,在家庭成员之间也同样会发生,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一团和气的“家庭美德”教育,更重要的是家庭成员间能互相理解,尊重彼此的认同与选择。
比如,能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应该包括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出于种种现实原因,性与性别少数群体在遭受家暴时常会首先向多元性别友善的社工机构求助,如果这些机构也能够帮助无法自行申请的受暴者代为申请,可以更好地保护受暴者。
比如,曾有过同居关系的人应当与曾有过配偶关系的人一样,被纳入反家暴条例的范围。无论是在同性还是异性情侣之间,分手暴力都并不鲜见,而分手暴力的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间并不一定有过配偶关系。这种情况,也应该被纳入进来。
以上问题如能在下一步的修订中得到解决,无疑可以促使本条例更加完善,成为同样庇护性与性别少数群体的“彩虹伞”。因此,我们应该抓住公开征求意见的机会,针对目前草案中可以进一步完善的条款,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亲手为这把保护伞涂上我们的色彩!
【大写加粗的参与方式】
编辑电子邮件,发送至:fgwfgyc@126.com
或将纸质版邮寄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尤其推荐山东的伙伴发送电邮的同时也邮寄纸质版!
*务必注意*
征求截止时间:2018年10月21日(本周日)
以下是同语法律团队撰写的修改意见,
供各位读者参考。
您可直接向上述联系地址发送本意见,
也可提出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电脑端打开原文链接可下载word版~)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修改意见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性别平等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十条
本省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
机关、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等相结合,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修改意见
本省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
机关、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家庭美德与性别平等教育等相结合,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增强各自服务、保护对象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修改意见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家庭美德、性别平等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增强各自服务、保护对象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报道、专版策划等方式,经常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修改意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报道、专版策划等方式,经常开展家庭美德、性别平等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定期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修改意见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定期开展家庭美德、性别平等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以上几条的修改原因
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可借鉴《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反家庭暴力经验,及广东省《关于在我省全面开展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的通知》相关经验,重视性别平等教育及其对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有一定证据表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修改意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有一定证据表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修改原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重要的家暴干预服务组织,赋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更多权能,有助于有效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一)曾有配偶关系的人;
(二)监护关系的人;
(三)扶养关系的人;
(四)寄养关系的人;
(五)同居关系的人;
(六)其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修改意见
具有下列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一)曾有配偶关系的人;
(二)监护关系的人;
(三)扶养关系的人;
(四)寄养关系的人;
(五)同居关系或曾有同居关系的人;
(六)其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修改原因
家庭暴力也多见于曾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应比照曾有配偶关系的人,将其纳入反家庭暴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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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N. 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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