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二周年 | 同语彩虹暴力终结所2017年度报告(全文)

荣维毅 同语

从同语彩虹暴力终结所受理个案看性与性少数人群性别暴力状况及应对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

        目前,国际社会日益关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个人因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面临严重的多重交叉歧视和暴力。远的不说,2017年1月,继2016年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任命一位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独立专家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出台了《促进LGBTI人权和包容:议员手册》;与此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校园暴力与欺凌全球现状报告》。该报告指出:“性取向、性别身份或性别表达不符合传统性别规范的儿童和青少年,其遭受校园暴力与欺凌的风险也更大。这是一种性别暴力的特殊形式,也是由性别规范和支持性别刻板印象的不成文、潜意识和隐藏的态度所导致的。”2017年7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强调妇女因其多重身份而受到交叉歧视和暴力侵害,在列举的妇女多重身份中,包括性倾向和身份认同。

 

        在国内,不同范围和规模的关于性少数人群的生存状况的调查研究也频频出台,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美国国际发展署共同发布的《“亚洲同志”项目中国国别报告:对LGBT及民间社会所处的法律社会环境的参与式调查与分析》(2014);还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中国性少数群体生存状况: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社会态度调查报告》(2016),是迄今为止针对中国大陆多元性与性别议题进行的最大规模的全国性调查,包括同语在内的多个民间社群都有参与。

 

        同语近年来出品的相关研究也获得丰硕成果,包括《中国性少数群体家庭暴力研究报告》(2015)、《多元性别权益:从草根到联合国》(2016)、《中国同志组织民政注册研究》(2016)、《中国大陆跨性别与间性人的权利状况:对媒体报道的研究》(2016)。还有,在2015年初版基础上,2017年修订出品的《中国同志法律权益倡导手册》;2016年秋启动对性与性别少数学生遭受校园性别暴力情况的调查,在对英美和台湾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已有法律政策框架,出品的《校园性别暴力——实证研究与政策建议》(2017),等等。

 

        与国际倡导和国内调研相适应,同语在理论与行动研究之外,再辟针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暴力干预实务。2016年6月,同语旗下的“彩虹暴力终结所”(以下简称彩虹所)在北京成立。作为中国第一家专门为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提供社工服务的反性别暴力机构,同时关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及相关法律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适用的不足及困境,自觉承担着法律政策倡导的使命。



        彩虹所自开办至2017年3月,累积受理性与性少数人群家暴个案22例。在对案例分析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同语于2017年3月出品了《〈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实施与法律评估——以彩虹暴力终结所干预性与性别少数人群家暴实践为例》报告;同年7月,同语撰写了《中国性与性别少数群体家庭暴力干预行动研究》,报告分“中国拉拉遭受家暴状况调查”、“性与性别少数人群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调查”上下两篇,概述同语自2007年至2017年7月超过十年的反家暴行动研究成果,对《反家暴法》适用性与性别少数社群家庭暴力干预存在的问题及《反家暴法》本身的不足做出评估,在对彩虹所自开始至2017年7月受理的37例个案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实施和完善《反家暴法》的法律政策建议。

 

        本报告是对彩虹所2017年1-12月受理的36例性与性少数人群性别暴力个案的分析、总结。虽然与前述2017年7月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有部分重复,但从整体看,有一些明显变化。例如,案主自主求助比例和亲密关系暴力求助比例有所提高,求助者性别身份和诉求内容及暴力关系中的主体身份更加多样化,增加了跨性别者和施暴者的求助案例,等等。这些案例,一方面为社会大众了解性与性少数人群遭受的交叉歧视和暴力的多样化等特点提供了鲜活材料;另一方面,为政府及有关机构干预性与性少数人群暴力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提供了现实基础。与此同时,也为国际社会和国内研究提供了一个以同语工作视角为基础的民间组织行动研究案例。


二、2017年彩虹所受理个案

情况介绍与分析

个案

(一)2017年1月至12月受理个案汇总




        2017年1月至12月彩虹所受理个案总数为36件

其中 21件个案来自直接求助占58.33%,11件个案来自社群转介占30.56%,1件个案来自外展活动占2.78%,3件个案来自其他渠道占8.33%。





        29件个案为本人求助占80.56%,7件为非本人求助占19.44%。



        求助者性别为24名顺性别女性占66.67%,4名顺性别男性占11.11%,6名跨性别女性占16.67%,2名其他性别(尚在探索中)占5.56%,没有跨性别男性。




        案件类型有15件为原生家庭暴力占41.67%,19件亲密关系暴力占52.78%,2件为空白占5.56%。



     所受暴力类型:其中20件有肢体暴力占55.56%,29件有精神暴力占80.56%,5件有经济控制占13.89%,1件有性暴力占2.78%,9件限制人身自由占25%,1件空白5.56%,3件含有其他暴力(诈骗、逼婚、出柜咨询)占5.56%。



        其中原生家庭类案件的暴力类型为肢体暴力12件占33%,精神暴力11件占31%,经济控制5件占14%,性暴力(父母强迫女儿与异性发生性关系,以期待其改变性倾向1件占3%,控制人身自由8件占22%,其他(逼婚)1件占3%。

        亲密关系类案件的暴力类型为肢体暴力8件占22%,精神暴力18件占50%,经济控制无,性暴力无,控制人身自由1件占3%,其他(诈骗)1件占3%。



        所有个案中求助情况:向警察求助9件占25%,向社群求助6件占16.67%,向妇联求助3件占8.33%,心理咨询求助1件占2.78%




        个案转介需求:法律转介5件占13.89%,心理转介3件占8.33%,无转介28件占77.78%。



       如前所述,彩虹所就受理个案分别于2017年3月、7月做过两次分析报告,按时间先后称A报告、B报告,本文为C报告。对比三个报告的统计数据,主要变化有以下几项:

1、本人求助比例提高:A为59%,C为80.56%,提高了近22个百分点。

 




2、求助者性别身份更加多元化:顺女比例减少,A为82%,B为70.27%,C为66.67%,与此相应,增加了性与性别少数人群其他类型的求助比例。





3、个案类型变化:(1)原生家庭暴力求助个案件减少,A为64%,B为 54.05%,C为41.67%。(2)亲密关系暴力求助比例增加,A为31.81%,B为37.84%,C为54.29%。





(2)亲密关系暴力求助比例增加,A为31.81%,B为37.84%,C为54.29%





4、向正式系统求助比例减少或基本持平:(1)向警察求助比例:A为31.81%,B为27.03%,C为25.71%;





(2)向妇联求助比例:A为13.63%;B为8.11%;C为8.57%;





        由于个案数量较少,上述对求助者求助内容变化的分析可能不足以完全反映真实情况,但至少给人以感性直观,联系具体个案分析,可以了解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性别暴力的一些特点。




(二)案例介绍与分析


        2015年同语出品的《促进国家反家庭暴力法纳入LGBT 的努力——同语系列研究报告》在总序中提到:“由于身处性别与性倾向及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多重权力关系中,与异性恋妇女相比,女同(双)性恋者遭受暴力的由头更多,比例更高,反抗更难。”这个论断至今没有过时。加之同语对性别暴力的关注领域从女同(双)性恋者扩展到所有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更显示出多元交叉歧视导致性别暴力的复杂性和干预的艰难度。

 

        彩虹所2017年受理的36例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性别暴力个案,求助者大致可分为同性恋和跨性别大两类。前者包括拉拉原生家庭暴力、亲密关系暴力和异性婚姻暴力及男同亲密关系暴力;后者包括跨性别者原生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婚姻暴力。求助者大部分是受暴者,有两例是施暴者或有暴力倾向者。

 

        原生家庭暴力

        由于社会的不解和歧视,性与性别少数人群首当其冲遭受的是家庭中父母及整个家族亲属的暴力,包括肢体暴力、精神暴力(辱骂和限制人身自由等)、经济控制、强制扭转治疗、性暴力等。因父母对子女性倾向认同不一致、因子女不愿按父母意愿进入异性婚姻或接受扭转治疗,其暴力造成的后果更加惨烈。

       

        跨性别原生家庭暴力。(跨性别女性)R案。R在大一读了半年即休学,因为辅导员和校领导拒绝接受她的性别认同,要强制扭转她。辅导员称,之前也有学生就是因为这种情况被开除了学籍。R的女友是同校学生,也是跨性别女性,因性别认同被老师令其在校外居住,不许回宿舍。R和女友都有原生家暴力史。R从老家逃到外地,虽有社群朋友和社群小组的帮助,彩虹所也曾介入服务,但由于R是未成年人,最终被家人抓回老家,被强制送至精神卫生中心,与外界隔离。因失联,R的朋友报警,警察以家庭内部矛盾为由拒绝帮助。彩虹所工作人员最终得到的是R自杀身亡的消息。

 

        拉拉原生家庭暴力。拉拉Z案。Z向妈妈出柜并得到妈妈的认可,但其父不认可,遂使原来关系就有张力的父母发生严重冲突,母亲突发疾病去世。另,Z及女友都遭受过Z父的殴打。Z从家里逃跑过三次。Z曾报警,警察说“妈妈去世,你应该陪在父亲身边”。Z父曾带Z见一男人,Z不从,回家后被家里男性长辈将其性侵。Z说“我已经不干净了”,想自杀,并做出自杀计划。因Z失联,彩虹所报警,警方在医院找到正在洗胃的Z。

 

        W案:W被父母发现服用激素,向父母坦白了变性的强烈愿望,父母多次规劝,情急之下,W向全体亲戚出柜,不被接受,被逐出亲属微信群。父母联合其它亲戚变本加厉规劝W,并以自杀相要挟。父母的轻微精神暴力及经济控制,使W感到十分无助。看过心理医生,“心理医生的态度也很暧昧”。

 

        亲密关系暴力

        发生在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亲密关系暴力与异性间亲密关系暴力一样普遍和严重,且分手暴力居多。除肢体暴力、辱骂诽谤、限制自由、以自残自杀威胁等精神暴力外,更有以曝光性倾向相威胁的暴力形式,令受暴者“心理上很恐惧”,不敢反抗,担心暴力失控会影响到生命安全。受暴者有的会有内疚感,认为是自己不好。

拉拉T1、T2案。T1出柜了,T2没有出柜。T1在经济上对T2有帮助,但T2执意要分手,T1拿刀子威胁T2,说“如果你跟我分手,我就把你杀了然后自杀”,还说要分手的话就去T2的单位闹,并拿自己的头往墙上撞。社群组织把T2和T1分开后,T1仍以自残威胁。

 

        Zj案。Zj的女友对其管控越来越严重,Zj想与女友分手,女友不愿分开。女友开始有辱骂和身体暴力(女友是学散打的),后来女友采取了一系列自残自伤自杀行为,这让Zj彻底失去了对女友的感情。Zj觉得自己冷漠对待女友,是以暴制暴。

 

        小C案。两年间女友对小C实施的家暴能回忆起来的有8次。主要是肢体暴力,并不止一次地威胁要自杀。小C开始还有愧疚感,打不还手,后来小C还手自卫,但打不过女友。小C与女友分居,小C担心暴力如果重演,“失控的话会威胁到生命安全”。

     

        RS案。RS与女友认识两个半月,女友每周都要提分手,RS感觉很疲惫,提出分手,女友不同意,说“只能自己不要别人,别人不能甩她”,开始对RS实施暴力,包括撕扯,不让其独自出门,开车上高速让RS跳下去,给RS刀等锋利或尖锐物品,让其砍自己或对方等等。RS因为体力悬殊,和女友家庭在当地势力很大,RS在当地没有支持系统,不敢反抗。RS去警察局报案,但女友称双方是普通朋友,说RS有精神病。由于双方口供不一致,警方不了了之。RS最后在警察护送下离开,飞抵另一城市。

 

        已婚性与性别少数人群家暴

        已婚拉拉或跨性别者,往往为了孩子维持着婚姻。当丈夫人品不堪或明确自己的性倾向而离婚后,前夫的家暴便跟踪而至。与此同时,原生家庭的父母也可能参与施暴,包括肢体暴力、毁坏财产、谩骂羞辱等精神暴力,严重的会影响受暴者的生命安全。已婚跨性别者(跨性别女性)出柜后也会受到妻子的暴力。

    

        XZ案。XZ有一女儿,因前夫吸毒,并对其有肢体暴力,几年前与前夫离异。离婚后 XZ与现女友在一起。前夫得知XZ的恋情,经常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谩骂,甚至夜里跑到XZ家门口扬言要杀人,半夜收到前夫发来她家门口的视频。XZ 报警,警察称无实际行动,无法制裁。

 

        G案。G已婚,在 和女友结识后,开始慢慢和丈夫出柜,对丈夫说想分开,丈夫不同意,对G施加肢体暴力。G的父母也对其施暴,甚至当着两个孩子的面发生争吵。G被限制人身自由,通讯设备被控制,处于半被管控状态。G和女友联系会被丈夫打骂,有几次打得 进了医院。G曾经割腕自杀未遂。女友发现G失联超过24小时后报警,G的同事也报过警。G后来离婚,搬回父母的家,父母虽然没有肢体暴力,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G的人身自由,通讯被监控。

 

       L姐案。L姐是跨性别女性,已婚。从小在农村长大,五岁时开始有性别认知,不认同自己的性别。在结婚生子,事业稳定,一切安定后,开始顺应自己的性别认同进行性别表达。妻子知道后对其持续家暴,打过她,“骂很难听的话”。L姐难以接受,对儿子和家庭产生困惑。


        施暴者/准施暴者求助

        可能是受《反家暴法》宣传的影响,也可能是彩虹所干预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性别暴力有实效,亲密关系施暴者出现在彩虹所的求助者名单中。从TA们的自述中可以看到,暴力行为的养成与从小目睹父母的家暴有关;暴力行为的发生与极强的控制欲有关。施暴者对暴力行为的原因和可能产生的恶果看得很清楚,但“就是不能控制自己”,因此求助。

 

       XY案。XY是跨性别女性,小时候目睹了父母之间的暴力,对其影响很大,导致她在与女友的关系中经常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几次施暴未成,与现任女友也经常出现摩擦,有摔东西威胁的情况。XY自述摔东西是因为别人触碰到她的底线,所以很愤怒。她知道打人不对,尝试压制自己的愤怒,但只是压制,情绪冲突并没有得到很好处理。也尝试过沟通互动,但是“没用”。因为自身情绪易怒给亲密关系带来困扰,XY想学会情绪管理。

 

        H.S案。男同H.S自述对男友有肢体暴力,以前也有情绪爆发和暴力行为。“他一直忙,不见我,心情特别糟糕”。见到男友后,“不能好好说话”,“他想走,我没让他走。从背后掐住他脖子,情绪失控,真的很用力,他喘不过气,声音都有些变化,突然意识到不能这么做,赶紧松手。之前也有一次是差不多的情况。”……“有时候就一意孤行,希望事情按照我的想法发展。暴戾的,非常有控制欲的,我不知道该怎么去应对的,我也很担心,以后会成为定时炸弹。自己的控制欲窥视欲特别强。会有愧疚”。他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我能够为他做更好的决定,我觉得自己有能力有权力帮他做这些判断。”控制欲来源,“天生有一些,感到不安全感。他跟很多人的关系都挺暧昧的……”。

 

        小结:从彩虹所2017年受理个案统计数据及上述个案介绍,可以让人们具体了解性与性别少数人群面对的性别暴力样态,从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需求评估《反家暴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在实施中需要注意和完善问题,从中也可以了解彩虹所的工作成就及改进方向。


三、从彩虹所受理个案看性与性别

少数人群暴力治理

暴力治理

(一)反映的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暴力治理问题个案

 

       通过对2017年彩虹所受理案例的分析,以下几个问题比较突出。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彩虹所受理的个案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未成年人暴力受害者的救助,二是对有目睹家暴经历的求助者的帮助。个案中至少有2例当事人是18岁。如跨性别R,因为是未成年人,介入的社群组织不得不让家长把已逃出家暴环境的R领回家,最终导致R的自杀。该案涉及学校、家长和精神卫生机构的责任。学校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歧视,责令学生强制扭转治疗否则退学的态度,应负很大责任。

 

        XY是跨性别女性,小时目睹了父母之间的暴力,导致她在与女友相处中经常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前女友和现任女友都有过暴力倾向。该案涉及对儿时目睹家暴求助者的帮助。XY自己心理明白这样不对,也尝试压制自己的愤怒,尝试沟通互动,但“无用”。显然,一两次的心理支持和情绪疏导是无力的,社工手法需要加入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如前所述,彩虹受理的个案中向正式支持系统如警察求助的比例减少(个中原因值得分析,原因之一,可能是警察干预不利,所以就不找警察了。),但仍有几例涉及警察。虽然几例个案不足以评估警察干预家暴的方方面面,但至少让我们知道在具体案例中警察是如何处置性少数人群家暴报警的。

 

        在Z案中,Z从家里逃跑并报警,警察说“妈妈去世,你应该陪在父亲身边”,完全不顾Z父对其性倾向的态度,没有考虑Z所处的危险性,最后Z被家中男性长辈性侵。并且是在Z被强迫见男人不从后强奸Z的,不排除其动机是逼婚不成的惩罚性强奸,这种强奸带有明显的权力控制性质。(据跨性别中心的调研报告,跨性别原生家庭暴力包括“强制当事人与ta人发生性接触或性行为,性接触/性行为对象甚至包括父母本人或自己家的亲戚”。

 

        在跨性别R案中,因失联,R的朋友报警,警察以家庭内部矛盾为由拒绝施以援手,间接导致R自杀身亡。该案显示,在《反家暴法》实施两年多后,有些警察依然不明白对家暴绝不能作为家庭内部矛盾不予理睬的。

 

        XZ案中,XZ与吸毒并对其施暴的前夫离异,当前夫得知XZ与女友的恋情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谩骂,扬言要杀人。XZ的车子被前夫刮花、车胎被扎。XZ报警,警察却称无实际行动,无法制裁。谩骂、威胁、毁坏财物,在警察看来不是“实际行动”,对什么是家庭暴力,没有正确的认知。

 

        警察也有做得较好的。RS案中,警察虽以双方口供不一没有处理拉拉亲密关系暴力问题,但因RS害怕对方的暴力,警察护送其去机场、飞抵另一城市,使RS摆脱暴力。以此来看,警察不是不能为受暴者服务,而是缺乏有关性别暴力的知识,需要学习和培训。

 

        出柜威胁

        此处所谓的“出柜威胁”,有两种情况,一是没出柜而要分手的一方,被对方威胁公开其性倾向;另一种是出柜后,被前夫或前妻骚扰、乃至暴力。

 

        拉拉T1、T2案属前者,T1出柜了,T2没出柜。T2执意要分手时,T1不仅拿起刀子威胁说“跟我分手,我就把你杀了然后自杀”,还威胁说要分手的话就去T2的单位闹。XZ案前夫的行为属后者,L姐案也属这种情况。当L姐把孩子养大、把弟弟妹妹带出都上学了,觉得自己完成了家庭责任,想顺应自己的性别认同进行性别表达时,遭到妻子打骂的持续家暴。除上述案例外,彩虹所也受理过专门就出柜问题求助的个案。

 

        “出柜威胁”之所以有威慑力,使想分手的一方屈服暴力、不敢分手,端赖于社会大众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歧视和不宽容,亦常常被性少数人群反过来利用此作为控制对方的手段。出柜后的恐惧,也源于此。需要改变的是社会大众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错误认知和不宽容的立场/态度。

 

        重视自杀自残风险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2002)中,把暴力分为个人对个人、集团对集团、个人对自己(自杀自残)三种类型,并指出,不同暴力的共同本质是权力控制。2014年WHO发表的首份全球预防自杀报告《预防自杀:一项全球要务》指出,包括女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人和两性人(LGBTI)在内的“遭受歧视的弱势人群”,是自杀高风险人群,“曾经自杀未遂是最重大的自杀风险因素”。联合国儿基会也指出,对儿童(18岁以下)的暴力包括“自残、自杀想法、自杀企图和自杀”等形式的自我伤害(见下政策法律建议)。

 

        彩虹所受理的个案中不乏涉及自残自杀案例,应引起关注,加强风险评估。一种情况是以自残自杀相威胁,如原生家庭为阻止孩子变性(W案)、亲密关系中为防止对方分手(T1T2案、Zj案、C案)时以自残自杀威胁,都属于WHO所称的为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另一种情况是,性少数人群不堪忍受来自原生家庭(R案)的暴力或出柜后被施暴(G案)而发生的自杀自残行为,都是WHO关注的自杀高风险人群。

 

        关注施暴者的需求

       还说XY案。因小时目睹父母间的暴力,导致XY在与女友交往中经常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虽然尚无肢体暴力行为,但举手要打人、摔东西等对对方的威胁,已构成精神暴力。XY尝试压制自己的愤怒,但“情绪的冲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反映男同亲密关系暴力的H.S案,求助者不止一次有肢体暴力行为,甚至有“掐住他脖子”这一极其危险的动作。H.S明白“自己的控制欲窥视欲特别强”,很担心这“以后会成为定时炸弹”,因此前来求助。

 

        如何帮助施暴者或潜在施暴者,对彩虹所既是机会,也是难题。矫正施暴者是在家暴干预整体论述中经常被提及的问题,但少有实践探索及经验可循。彩虹所能接触到自觉要求矫正暴力行为、暴力倾向的求助者,是机会。无论是因为从小目睹父母家暴导致的暴力倾向,还是因为“非常有控制欲”、“觉得自己有能力有权力帮他做这些判断”、“天生有一些不安全感”等导致的暴力行为,都不是民间社工机构所能轻易处理的,此即所谓难题。彩虹所要在今后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暴力干预实务中抓住机会、挑战难题。

 

(二)个案反映的机构建设问题


        彩虹所运作已有一年半多的时间,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性别暴力干预实务,也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与此同时,也有明显需要改进地方。从上述彩虹所受理个案面对的困难与挑战看,至少在两个方面要探讨对策,继续努力:一是对施暴者、受暴者深层的心理问题的处理;二是对求助者实施有效救助的问题。

 

        对求助者的心理支持

        身为施暴者或有暴力倾向的求助者,主要问题在于自身的情绪控制和对对方的权力控制。但这些都是某种原因的后果。有些原因已经明确,如从小目睹父母家暴的习得性后果,有些原因可能还没找到,如求助者强烈的控制欲、不安全感从何而来?为什么ta会认为自己有能力、有权力为对方做决定?这需要彩虹所工作人员在与求助者的互动中探寻问题之根源。

 

        行为背后的认知基础和心理因素即使被找到了,也不是一次两次几次谈话就能解决的。正如求助者所说,自己知道不对,就是控制不住。或,情绪是压制住了,但“情绪的冲突没有解决”。受暴者的内疚感、无力感及抑郁和自杀倾向等深层问题也如是,不是一般的劝说就能够解决的。这涉及彩虹所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需要学习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心理咨询专业技巧,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必要时,应该有可靠的转介途径,与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友好的专业机构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发挥对性与少数人群友好的心理医生不可或缺的作用。


        对求助者的有效救助

       从彩虹所受理的个案看,危机干预能力不足。这不是指彩虹所工作人员个人能力问题,而是指彩虹所有待建立更加完善高效的“多部门联动机制”。作为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服务的民间机构,具有双重边缘性,当然不能与主流社会倡导的多部门联动的反家暴模式相比较。但就性别暴力干预实务来讲,确实需要有其他机构的支持,如前面提到的专业心理机构和专业心理医生。

 

        目前,彩虹所与妇女/性别领域和反家暴领域的专家有密切的联系,与各地基层社群组织也有广泛连接,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互相支持的作用。但要解决求助者的实际问题,如庇护、住房、工作、求学等,仅有民间机构的爱心、热情和社工工作手法,远远不够。性别和反家暴专业人士一般也不掌握人力物力资源。例如,警察不管,暴力就有可能升级;学校不改变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歧视,TA就不能回到学校读书;没有相关资源和支持机构,解决不了庇护、住房、工作等问题,求助者最后还是得回到暴力环境中,如跨性别R案。解决这些问题确实很难,但的确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赋权和能力提升

        从彩虹所受理的个案看,求助者对家庭暴力及各种性别暴力的认知有限,识别和防范暴力的能力和技巧也有限,需要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对性别暴力(形式和类型、特点、根源、危害等)的认识,为性与性别少数群体的个体和社群赋权。


四、针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性别暴力

治理的政策法律建议

政策法律

        2017年7月,《反家暴法》实施一年多之际,在同语出品的《中国性与性别少数群体家庭暴力干预行动研究》(B报告)中,彩虹所根据对受理的性少数人群家暴案的研究分析,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实施和完善《反家暴法》的建议,包括出台《反家暴法》司法解释和《反家暴法》实施细则、提高国家层面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遭受家暴状况的关注、加强相关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支持民间机构开展反家暴研究和实务工作。本报告根据新的数据统计和个案研究,重申上述建议并补充提出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反家暴法》


        B报告提出,通过对《反家暴法》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在界定《反家暴法》适用范围时,应明确规定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同居关系者属于本法所指的“共同生活的人”;与此相应,用反家庭暴力法的各项条款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相关机构应与对待一般家暴案件一样对待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暴案件,防止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家暴受害人的歧视和二次伤害。

 

         在此需特别指出,跨性别人群遭受家暴的严重性应引起关注。据跨性别中心2017年10月对来自全国2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13份有效问卷的调查,跨性别群体受父母暴力的比例高达83%,彩虹所受理的跨性别者的求助也反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为此,在反家暴法的宣教中,应加入性别多元视角,主流媒体对多元性别社群应做出客观、正面、科学的介绍和报道,以消除社会舆论对多元性别社群的认知误区。

 

(二)关于公权力机构干预家暴


        鉴于性与性别少数群体遭受的家暴与一般家暴的治理一样需要各机构合作,各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检察官、警察、教育工作者,以及妇联等服务性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处理有关性倾向和性别身份相关群体的家暴案件的能力亟待提升。为此,上述机构(不限于)工作人员应该接受相应培训,了解多元性别群体家庭暴力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以便更自觉、更有效地为多元性别群体服务。

 

        从彩虹所受理的个案看,与求助其他机构比较,受暴者寻求警察帮助的人最多,反映出警察处理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暴力存在的问题也更多。虽然,自《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警察干预家暴的认识,但仍然把家暴视为家庭纠纷、家务事的大有人在;对于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知识及家暴特点了解甚少,不能识别该社群受暴者所遭受的家暴及严重程度,即使出警,也不能有效帮助求助者。

 

        国际国内的经验都表明,警察积极干预家暴,对保护家暴受害者权益、防止暴力升级、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提高民众对政府和公权力的信任度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促进警察积极干预性少数人群性别暴力,最重要的举措有二,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改变警察对家庭暴力、性别暴力的错误认知。国内对警察干预家暴的培训从21世纪初就开始了,至今已近20年,成绩虽有,不足也明显,需要把反家暴议题扩展为反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把视角从性别平等扩展为多元性别平等。二是制定执法规范和实施章程。据悉,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治安民警现场执法操作指引》,内容包括治安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程序等内容。同语和所有关注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民间组织,应关注并寻找途径积极参与其中。

 

(三)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应给予特殊保护的人群包括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规定没有界定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包括哪些类型和形式,亦缺乏可操作性。

 

        联合国儿基会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2011)指出,对儿童(未成年人)的暴力指“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该文件列举的各类“处于潜在危险处境中的儿童”,包括“男女同性恋、变性或跨性别儿童”,这些儿童可能遭遇的暴力行为包括:1、“照料者”(如父母)的暴力:(1)精神暴力:接触家庭暴力(使儿童被迫目睹家暴);(2)侮辱、责骂、羞辱、轻视、取笑和伤害儿童的情感;(3)单独禁闭、隔离或羞辱性或有辱人格的拘押;2机构和体制的暴力:(1)学校对性少数学生的精神暴力;(2)医疗机构以治疗为掩盖的暴力(如作为控制儿童行为“逆向治疗”办法而使用的电惊厥治疗和电击)3、自我伤害。包括自残、自杀想法、自杀企图和自杀。

 

        前述彩虹所受理的个案涉及未成年人的暴力有目睹家暴经历者和跨性别者两类。国际社会把对目睹家暴儿童的关注提到国家义务的高度,因为“儿童目睹或面临家庭暴力行为,这既是一种忽视,也是心理暴力行为”,因此“各国必须建立评估儿童是否目睹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体制方法并提供适当资源,以查明、预防并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在国家人员无视儿童的最大利益时,就违反了国家义务。”

        据跨性别中心的研究,跨性别者通过言行举止、着装打扮和身体特征表达性别认同的需求强烈,而这些需求的不被理解、不能被满足,这是跨性别社群产生自杀念头的最主要因素。特别是青春期前后(14-18岁)、第二性征开始飞速凸现的时期,最易引起跨性别青少年的焦虑,当被迫或主动出柜而受到家暴和亲密关系暴力时,自杀的想法和自杀行为比例最高。彩虹所受理的R案较典型地反映了跨性别人群的这一特点。

 

        根据以上分析,《反家暴法》关于未成年人应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反对儿童暴力的规定,需要细化和具体化——列举对未成年人暴力的各种类型和形式;按国际共识和中国现实,把“忽视、否定和打压家庭成员的性别认同及相应需求”明确列为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暴力;对目睹暴力儿童和受家暴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要有具体规定和措施;把家长、学校及医疗机构对跨性别青少年的强制扭转治疗的企图和具体做法,以及由此导致的当事人的自残自杀企图和行为,均视为对未成年人的暴力。

 

(四)关于校园性别暴力


       《反家暴法》提出负有家暴防治责任的机构包括学校,同样缺乏明确规定的具体责任和实施细则。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专项治理“校园欺凌”;同年11月,教育部、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均未对中小学的“欺凌和暴力”做出界定,缺乏多元性别视角。据同语《性与性别少数学生校园环境调查报告》(2016),在诸多针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校园霸凌形式中,“被施以身体暴力(包括推搡、拉扯、使绊、掌掴、体罚等)”和“被劝说转学/退学或开除”是最严重的两种形式。彩虹所受理的R案,导致其自杀身亡的因素固然有家人的暴力,学校因其性别认同和性别表现勒令退学,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可见,校园性别暴力的治理,需要教育部门、学校管理层和教师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有明确的反歧视认知和立场。

 

        基于以上,在完善《反家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对未成年人可能遭受的性别暴力进行界定;对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包括心理辅导老师,都要进行多元性别平等知识培训;建立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友好的校园环境,开展全面性教育、同伴教育,等等。

 

(五)医疗机构与对性少数人群的暴力治疗


      《反家暴法》提出的负有家暴防治责任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但因性与性别少数人群不在该法的关注范围,所以仅要求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不涉及医疗机构对性少数人群的诊断和强制治疗。

 

        2015年11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对中国进行第五次审议前提出的问题清单中,要求中国政府补充有关同性恋在中国仍面临“扭转治疗”的相关信息。在正式审议中委员会提问环节,中国政府代表被要求答复关于中国同性恋者遭遇矫正治疗以及LGBT人群被拘禁于精神病院等问题。中国司法部代表的答复,一方面承认中国“LGBTI群体在社会接受度以及就业、教育、健康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面临着一些实际的挑战,这值得我们关注”,另一方面否认中国“有将LGBTI看作一种精神疾病或要求对LGBTI人群进行强制治疗”,说他们“不会被关在精神病院里”(同语《多元性别权益:从草根到联合国》,2017)。

 

       从彩虹所受理的个案、跨性别中心的报告,以及性少数人群针对扭转治疗的诊所和百度公司发起的侵权诉讼可知,中国实际上存在着对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强制矫正和扭转治疗。如果把上述中国政府代表说中国“没有将LGBTI看作一种精神疾病或要求对LGBTI人群进行强制治疗”看作是中国官方的对性少数人群的态度,那么,应以此国家立场为基础,在对性少数人群“去病理化”方面进行倡导:(1)同性恋、双性恋倾向、跨性别不是病,不应该也不能被治疗;(2)寻找友好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包括多元性别知识、非歧视原则等内容的培训。(3)针对《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仍然保留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或双性恋”诊断,因而一些心理咨询师和精神病医师将性少数人群视为一种可被治疗的群体、在许多城市仍存在自称可以治愈同性恋诊所的现象,应倡导对《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进行修正。


二〇一八年二月




注:

①本文由同语反家暴项目顾问荣维毅执笔。

 ②该报告以《〈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实施与法律评估》为题,于2017年3月印制散发。

 ③同语和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广州新媒体女性网络、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等民间妇女组织,在乐施会支持下,于2014年7月共同组成《反家暴法研究与倡导》项目,本报告是该项目成果的组成部分,拟于2018年7月出版。

 ④见同语《中国性少数群体家庭暴力研究报告》(2014年12月/2015年12月更新)。

⑤跨性别中心2018年1月15-16日性别暴力研讨会推进的论文《反家暴法在跨性别群体中的应用实况 及跨性别群体对反家暴法的改进建议》。

⑥周韵曦:反家庭暴力法全面实施20多个月 这些变化你感觉到了吗?中国妇女报,2017-12-05。

⑦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2017年6月6日至23日《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第99、104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