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2周年 | 同语彩虹暴力终结所2017年度报告

反歧视除暴力的 同语


从同语彩虹暴力终结所受理个案看性与性少数人群性别暴力状况及应对

摘     要


2016年6月,同语旗下的“彩虹暴力终结所”(以下简称彩虹所)在北京成立。作为中国第一家专门为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提供社工服务的反性别暴力机构,同时关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及相关法律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适用的不足及困境,自觉承担着法律政策倡导的使命。

彩虹所自开办至2017年3月,累积受理性与性少数人群家暴个案22例。在对案例分析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同语于2017年3月出品了《〈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实施与法律评估——以彩虹暴力终结所干预性与性别少数人群家暴实践为例》报告;同年7月,同语撰写了《中国性与性别少数群体家庭暴力干预行动研究》。如今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在前述报告的基础上,再度发布《从同语彩虹暴力终结所受理个案看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性别暴力状况及应对》报告对彩虹所2017年1-12月受理的36例性与性少数人群性别暴力个案的分析、总结。



基本情况如下:


在求助个案的求助者性别比上,自我认同为女性(含顺性别女性及跨性别女性)依然为求助主体,占总比例83.34%

 

在求助案例中,亲密关系暴力占求助个案的比例有明显增加。


从暴力类型上分析,精神暴力依然是所有暴力类型中最为严重的,其中有80.56%的个案反馈自己遭受到了精神暴力;肢体暴力随后,比例为55.56%;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例达到25%



在求助方式的选择上,在求助彩虹所之前,有过报警的个案达到25%,是所有的求助方式中比例最高的。然而,求助结果却差强人意,在24次报警中,只有6次明确出警记录,其中3次自杀干预(出警并做有效干预),2次正在施暴(到达后施暴者已离开),1次是受暴者去警察局报案,不了了之。



彩虹所对个案进行分析后发现,以下几个问题比较突出。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彩虹受理的个案中向正式支持系统如警察求助的比例减少(个中原因值得分析,原因之一,可能是警察干预不利,所以就不找警察了。),但仍有几例涉及警察。虽然几例个案不足以评估警察干预家暴的方方面面,但至少让我们知道在具体案例中警察是如何处置性少数人群家暴报警的。

 

出柜威胁

此处所谓的“出柜威胁”,有两种情况,一是没出柜而要分手的一方,被对方威胁公开其性倾向;另一种是出柜后,被前夫或前妻骚扰、乃至暴力。“出柜威胁”之所以有威慑力,使想分手的一方屈服暴力、不敢分手,端赖于社会大众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歧视和不宽容,亦常常被性少数人群反过来利用此作为控制对方的手段。出柜后的恐惧,也源于此。需要改变的是社会大众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错误认知和不宽容的立场/态度。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彩虹所受理的个案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未成年人暴力受害者的救助,二是对有目睹家暴经历的求助者的帮助。

 

自杀自残的风险

彩虹所受理的个案中不乏涉及自残自杀案例,应引起关注,加强风险评估。一种情况是以自残自杀相威胁;另一种情况是,性少数人群不堪忍受来自原生家庭的暴力或出柜后被施暴而发生的自杀自残行为,都是WHO关注的自杀高风险人群。



通过这一系列研究,我们得到如下结论


首先,需再次重申建议,在通过对《反家暴法》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在界定《反家暴法》适用范围时,应明确规定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同居关系者属于本法所指的“共同生活的人”。与此同时,在反家暴法的宣教中,应加入性别多元视角,主流媒体对多元性别社群应做出客观、正面、科学的介绍和报道,以消除社会舆论对多元性别社群的认知误区。



其次,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前,我国《反家暴法》中提出应给予特殊保护的人群包括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有关于反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对其具体类型和形式未加细化。而彩虹所受理的个案中反映出,当前学校、家长和精神卫生机构的行为不当,对未成年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根据分析,我们认为,《反家暴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家长、学校及医疗机构对跨性别青少年的强制扭转治疗的企图和具体做法,以及由此导致的当事人的自残自杀企图和行为,均该视为对未成年人的暴力;加强对性别校园暴力的治理,对教育部门、学校领导、老师进行多元性别平等知识培训,建立对于性别少数人群友好环境。



第三,公权力机构干预家暴能力有待加强。在彩虹所受理的个案中,25%的个案求助于警察,8%求助于妇联,虽较以往有所减少,但公权力机构为求助的主要对象之一。但是,个案显示,由于缺乏有关性别暴力的相关知识,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处理性倾向和性别身份相关群体的家暴案件能力有限,甚至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国际国内的经验都表明,警察积极干预家暴,对保护家暴受害者权益、防止暴力升级、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提高民众对政府和公权力的信任度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应加强对公权力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的教育培训,制定相关执法规范和实施章程,促进公权力机构积极干预少数人群性别暴力。



第四,重视医疗机构的责任。《反家暴法》提出的负有家暴防治责任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但因性与性别少数人群不在该法的关注范围,所以仅要求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不涉及医疗机构对性少数人群的诊断和强制治疗,因而更应强调医疗机构的责任。此外,从彩虹所受理的个案、跨性别中心的报告,以及性少数人群针对扭转治疗的诊所和百度公司发起的侵权诉讼可知,中国实际上存在着对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强制矫正和扭转治疗。而中国政府代表曾在联合国强调“没有将LGBTI看作一种精神疾病或要求对LGBTI人群进行强制治疗”,若将此论述作为中国官方的对性少数人群的态度,那么,更应以此国家立场为基础,在对性少数人群“去病理化”方面进行倡导,对应以此国家立场为基础,在对性少数人群“去病理化”方面进行倡导。


最后,彩虹所运作已有一年半多的时间,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性别暴力干预实务,也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与此同时,也有明显需要改进地方。      

一方面,身为施暴者或有暴力倾向的求助者,主要问题在于自身的情绪控制和对对方的权力控制,应同时注重对其的疏导。这就涉及彩虹所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需要学习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心理咨询专业技巧,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必要时,应该有可靠的转介途径,与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友好的专业机构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发挥对性与少数人群友好的心理医生不可或缺的作用。

另一方面,危机干预能力不足,是指彩虹所有待建立更加完善高效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就性别暴力干预实务来讲,还需要有其他机构的支持,如前面提到的专业心理机构和专业心理医生。 



(本文由同语反家暴项目顾问荣维毅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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